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2010年12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 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障成本的权利..................................................... 5.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
2 合同生效 1.
3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金额 2.
3 保险责任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2.5 责任免除
3 重大疾病
3.1 轻症重疾的范围 3.2 轻症重疾的定义 3.3 重大疾病的范围 3.4 重大疾病的定义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给付 4.4 诉讼时效
5 保障成本的收取 5.1 保障成本的收取 5.2 保障成本的调整 5.3 宽限期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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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解除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9.2合同效力终止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10 释义 10.1 意外伤害 10.2 我们认可的医院 10.3 专科医生 10.4
10.5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10.6 遗传性疾病
10.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体异常
10.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1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
能力完全丧失
10.11 永久不可逆 10.12 危险保额
附表:年保障成本表
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
1
1.1
1.2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
合同后始为有效。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合并主合同提
出解除本附加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3
2
2.1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轻症重疾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3)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合同个人账户
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收
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3
2.3.1
轻症重疾保险金 2.3.2
重大疾病保险金 2.3.3
本附加合
同与主合同关联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5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
则我们按照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