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根据《人民保险法》、《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保监会《进一步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保监发[2006]10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见费出单"定义及具体标准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加保车辆)。其核心在于保单的生成以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确认并控制。
(一)投保人或机构不同保费缴费方式具体操作标准:
1、刷卡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刷卡方式支付保费时将保费划入保险指定账户(仅指保险
机构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2、现金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机构或保险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机构或保险柜台应在收取现金保费后,通过代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3、支票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保险核心业务系统应对以转账支票缴纳保费的保单的保险起期进行限制,即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险收到支票,应向投保人出具转帐支票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对应业务号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业务代码相关联。支票到达保险指定账户,保险指定专人依据银行保费到账(到保险指定账户)书面(不得以客户进账回单为依据)在财务系统手工确认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以网银、汇票等方式支付保费的,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
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二)在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之前,核心业务系统可先生成保单,但保单必须是“无效”状态,在保单收费信息确认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
1、关键时间点定义与逻辑关系
(1)保费收费确认时间。 刷卡和现金支付方式的保费确认时间以核心业务或财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支票等支付方式的保费确认时间以保险指定专人在财务系统做人工到账确认为准。
(2)已核“无效”保单生成时间.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时间(系统应自动校验并控制不允许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且必须早于保费确认时间)。
(3)“有效”保单生成时间。核保通过且已作保费收费确认的时间(必须不早于保费确认时间)。
(4)保单.核心业务系统打印“有效”保单的时间(必须不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和“有效”保单生成时间).
2、保费收费确认时间
保费收费确认时间应早于保单起保时间。保险应将已核“无效”保单生成时间、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生成时间、单证准确到分。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印刷号及保单号实时且符合由小到大逻辑关系.
(三)保险的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若自投保操作起10个自然日内,仍未作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
(四)保险系统的收费确认操作在投保确认或打印保单后,不能撤销。保险机构在收费确认前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打印交费书(标注保单相关信息,并注明该书非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凭据),交费书须由投保人签章确认。保险应将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打印“有效”保单的时间打印在保单上。
(五)投保人在保险系统收费确认并打印有效保单后,申请退保时,不能全额退还所交保费.保险应按短期险除相应保费后,退还投保人所交其余保费。
(六)投保人申请批增保费时,保险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在获取批改保费收费确认信息后,
批单方可生效.保险要将批改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批单时间、打印“有效"批单的时间打印在批单上。
(七)保险应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销售渠道管理。对不同业务渠道应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
(八)保险系统应将缴费方式和保费收费信息对应起来,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仅限于付费方式,其他方式不能使用。采取结算方式的,系统应对收取时间、银行到账时间和起保时间自动校验和控制.
(九)保险系统应增加相关统计功能,保证能够实时保单对应保费的收费确认时间、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及保单等信息。
(十)保险应委托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商业车险和代收代缴车船税,并按监管要求与中介机构签定协议。
(十一)保险应对远程出单点(机构)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合法授权单位.对于
停止合作的机构,保险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保单.
(十二)投保人或机构在结算保费时,需将保费缴纳到保险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是指保险的收入户.保险机构应对保费收入、费用、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提供保费周转金,也不允许以收取机构预收保费(或保证金)的方式,人工确认保费收费信息。
(十三)保险机构应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财务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工收费确认权限原则上应收至机构(含)以上。对机构层级较多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由四级机构进行人工收费确认.
(十四)定额保单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成立保险行业机动车险“见费出单"实施领导组和工作组.
领导组组长:保监局副局长杨春山
机动车保险查询领导组副组长: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张大运
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王建宏
领导组成员:各财产险省级分总经理
工作组组长: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王建宏
工作组副组长: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徐培儒
实施工作组设在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联络委员会,成员由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联络委员会、各财产险抽调人员组成。
(二)各应根据要求向总申请系统改造,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工作.
(三)各应与所合作的机构修改或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协议内容要符合本方案要求。
(四)系统改造完成后,各向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上报本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将对各系统改造和“见费出单”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改造、人员培训及协议等.
(五)验收合格的保险可试运行“见费出单" 模式,现行保费收入模式也可并用.2009年1月1日起,保险业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正式实施。未通过验收的,自正式实施之日起停止交强险和商业险新单业务,并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财产险要充分认识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意义,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总经理负责,抓紧系统改造,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制度,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要对机构的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督促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本方案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三)各应抓紧清理存量应收保费,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方案,明确清收时限和责任人.“见费出单”实施之日起,保险机构不应有新的车险应收保费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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