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全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0.3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全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推进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切实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其核心实质是:保单的生成以其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来确认并控制。
  二、实施“见费出单”的意义
  “见费出单”制度的建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推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建设,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提高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该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相关通知要求,做好新疆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三、“见费出单”工作安排
  (一)总体目标。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
  (二)工作步骤。车险“见费出单”工作分为准备、验收、试运行和实施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至11月15日)。各公司应在本阶段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工作,达到统一行业思想、各项准备就绪的目标。
  2、验收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日)。各公司有关准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申请至少应包括: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见费出单”操作流程和系统改造前后对比变化情况等内容。我局将依据各公司的申请,重点对系统改造、硬件配备、人员培训、中介合同的修订等方面进行现场验收。
  3、试运行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经我局验收合格的公司即可开始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此阶段现行保费结算模式和“见费出单”两种形式可以并行使用。各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期间,要认真查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实施阶段(1月1日起)。2009年1月1日起,通过我局验收的公司正式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公司,从即日起应自行停止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业务,并作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公司要精心准备,统筹安排,做到组织保证到位、技术保证到位、人员保证到位,扎扎实实地在系统改造、制度健全、人员培训上下功夫,切实保障“见费出单”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管理。各公司应当按照《新疆保监局全面推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新闻通稿)要求,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根据“见费出单”制度具体要求,拟定“见费出单”的公告,在营业大厅和出单点张贴,并在投保单上明确告知投保人保费支付的权利和义务,既要争取社会认同,又要便于社会监督,形成公开、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中介管理。各公司要及时传达“见费出单”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代理机构的管控和培训力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在实施过程中,各公司遇有问题应当及时反映,严禁以任何的方式违反“见费出单”监管要求,未达到“见费出单”制度要求的公司,将依法停止其车险业务。我局将把各公司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有效执行。
  各公司对于“见费出单”制度运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祁 耀*************
  童雪莲*************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标准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机动车保险查询
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根据新疆保监局《关于我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车险见费出单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能够实时确认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业务系统据此生成正式保单。
  第三条 投保人申请批增保费时,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在获取批改保费收费确认信息后,批单方可生效。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时,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在进行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税务机关或省外已缴纳税款,保险公司应当复印留存完税凭证,并指定专人根据完税凭证在系统进行人工确认后,方可打印保单。
  第五条 投保人或代理机构三种保费结算方式具体操作标准:
  现金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划卡收费: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支票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后,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将刷卡方式作为个人投保业务的首选保费结算方式,并应主动向投保人推荐该结算方式。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其它的缴费方式,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