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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6.18
∙【字 号】豫保监发[2008]59号
∙【施行日期】2008.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59号)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应收保费管理,促进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决定在全省推行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见费出单”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推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建设,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提高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为确保“见费出单”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1)。各公司要充分认识“见费出单”的重要意义,把实施“见费出单”作为推进品牌建设、加强内控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契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
的要求落实好、执行好“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二、同时切换,分步实施
(一)系统改造。各公司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大与总公司的沟通力度,尽快开展“见费出单”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二)验收程序。2008年7月1日起,我局将根据各公司的验收申请,对系统改造、人员培训、代理协议等“见费出单”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2)。
验收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验收申请报告,二是“见费出单”系统改造说明(含流程图),三是与银联公司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四是合作代理机构清单与合作协议(地址、、联系人),五是人工确认收费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
(三)实施步骤。2008年8月20日前,现行保费结算模式和“见费出单”两种形式可以并行使用。2008年8月20日起,全省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各公司应将保费结算统一切换为“见费出单”形式。
三、加强管控,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公司要精心准备,统筹安排,确保组织保证到位、技术保证到位、人员保证到位,扎扎实实地在系统改造、制度健全、人员培训上下功夫,切实保障“见费出单”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管理。各公司要在营业大厅和出单点张贴“见费出单”的投保提示,在投保单上明确告知投保人保费支付的权利和义务,既要争取社会认同,又要便于社会监督,形成公开、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中介管理。各公司要及时传达“见费出单”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代理机构的管控和培训力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在实施过程中,各公司遇有问题应当及时反映,严禁以任何借口和方式违反“见费出单”的监管要求,否则,我局将依法追究有关公司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
2、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管理,促进车险业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保险公司核心信息系统只有在收到全额保费(包括批增保费)的入账信息后,方可生成保单并承担保险责任,确保保费结算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二、实现方式
(一)自动确认保费。通过银行卡和现金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信息系统自动向银联(银行)发送待收费指令,待收到银联(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才可以打印保单和发票,承担保险责任。
(二)人工确认保费。通过支票(汇票)缴纳保费的,待转账款项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由专人在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才可以打印保单和发票,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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