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延长保修保险基础保修方案(2017版)
机动车延长保修保险承保机动车在延长保修期内因材料质量和制造工艺有关的缺陷(不包含厂家召回的情形)所产生的机动车修理费用。
一、基础保修方案
(一)被保修部件如下:
1.发动机部分:包括气缸盖部分、正时部分、气缸体部分。
气缸盖部分包括:气缸盖、气门室盖、气门室盖分油板、气缸盖衬垫、凸轮轴瓦盖、凸轮轴瓦架、凸轮偏心轴瓦盖、凸轮偏心轴瓦架、凸轮轴瓦、凸轮轴、偏心轴、进气门、排气门、气门导管、气门弹簧及弹簧座、气门锁片、气门挺柱、气门挺杆、气门推杆、气门摇臂、气门摇臂轴、气门摇臂衬套、气门间隙调整螺钉。
正时部分包括:金属材质的时规盖、金属材质的正时链条外罩、正时齿轮、正时链轮、正时链条、正时链条涨紧轮、正时链条涨紧器、正时链条导板、正时皮带(保修前提:车主按车辆制造商要求进行了定期更换)、正时皮带涨紧轮、正时皮带涨紧器、凸轮轴齿盘(可变配气相位机构)、可变配气相位机械执行机构。
气缸体部分包括:气缸体、曲轴箱、缸套、活塞、活塞环、活塞销、活塞销卡圈、连杆、连杆瓦、连杆瓦盖、曲轴、曲轴瓦、曲轴链轮、止推瓦、曲轴瓦盖、曲轴瓦架、平衡轴、平衡轴齿轮、平衡轴瓦、机油滤清器支座、机油集滤器及滤网、机油泵、机油泵链轮、机油泵链条。
2.变速器部分:包括机械部件和附件。
手动变速器(MT)部件:变速箱壳体总成;变速器箱本体内的润滑部件包含:各齿轮、同步器、锁环、外锥环、输入轴、输出轴、中间轴、换档杆轴、
换挡拨叉、换挡机构盖、主减速器齿轮组、差速器、各种轴承/轴衬(推力轴承、滚珠轴承、滚柱轴承、锥轴承等)。
自动换挡式手动变速器(AMT/EMT)部件:变速器壳体总成;离合器液压驱动总成;变速器箱本体内的润滑部件包含:各齿轮、同步器、锁环、外锥环、输入轴、输出轴、中间轴、倒档轴、主减速器、差速器、各种轴承/轴衬(推力轴承、滚珠轴承、滚柱轴承、锥轴承等)、换档杆轴、换档齿轮、换挡蜗轮、换挡棘轮、选档槽、选档拨叉。
自动变速器(AT)部件:变速器壳体总成;液力变矩器总成;变速器箱本体内的润滑部件包含:主动齿轮、从动齿轮、中间介轮、差速器以及中间差速器、主减速器齿轮组、各种轴承/轴衬(向心轴承、推力
轴承、滑动轴承(铜套)、圆锥滚子轴承)、输入轴、输出轴、中间轴、换档杆轴、行星架、太阳轮、齿圈、离合器鼓、离合器支架、离合器摩擦片组、离合器钢片组、离合器活塞、回位弹簧、减震波形片、压盘、卡环、制动带、制动带伺服机构、蓄压器组件。
无极自动变速器(CVT)部件:变速器壳体总成;液力变矩器、起步离合器(输入轴);变速器箱本体内的润滑部件包含:主动齿轮、从动齿轮、差速器、主减速器齿轮组、各种轴承/轴衬(向心轴承、推力轴承、滑动轴承(铜套)、圆锥滚子轴承)、输入轴、输出轴、中间轴、换档杆轴、含行星架、太阳轮、齿圈、离合器鼓、离合器支架、离合器摩擦片组、离合器钢片组、离合器活塞、回位弹簧、减震波形片、压盘、卡环等、主动链轮、从动链轮、传动链条/带。
双离合变速器(DSG/DCT)部件:变速器壳体总成;机电控制模块(或机电控制单元、电子液压控制单元等名称);双离合器总成(干式、湿式);齿轮箱内部的润滑部件包含:主动齿轮、从动齿轮(齿轮副组)、主减速器齿轮组、差速器、内部的各种轴和轴承及轴衬、换挡拨叉及其组件、同步器及其组件、档位活动套、止推垫片、导流板及内部油管。
备注:自动变速器控制单元只有内置变速箱体内,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部
件。
(二)不被保修的部件:
凡没有在“被保修部件”中列明的零部件,或虽然被列明但并非是由车辆制造商或其授权特约维修商提供并安装在车辆上的零部件,均不属于保修方案的被保修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
1.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任何改装、加装或零部件的变更;
2.人为、外力、噪音、油和液等流体轻微渗漏(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机油损耗(机油损耗量根据各品牌生产厂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等情况。
二、在发生保障范围内的故障时,必须遵循的维修原则:
1.被保障零部件必须执行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缸体、缸盖、轴等外加工修复,变速箱修复(外修)等。
2.被保障零部件只有在修复和更换部件的组件费用超过整个组件总成本的情况下,才能更换总成。
3.被保障零部件为进口的,如车辆生产商提供该零部件的国产替代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国产零部件。
4.被保障零部件在车辆生产商提供再制造零部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再制造零部件。
三、下列情形和事项下均不能获得延长保修服务:
(一)由于以下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车辆零部件(即使是被保修的零部件)发生故障:
1.车辆驾驶人员未遵守保修(保养)手册中的有关操作规定,不当使用车辆,或者超出操作或使用限制范围,过度使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
1)在车辆缺乏必要数量的冷却液或润滑油,或者仪表显示冷却液或润滑油已经过热或不足等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
2)使用与车辆制造商规定不符、不合格或者与车主手册中的规定不匹配
的燃料、润滑油等油、液;
3)拖拽重量超过车辆自身重量60%的其它车辆等;
2.车辆实际驾驶人员在离开车辆时,没有主动或监督门窗、车顶自动关闭系统关闭天窗、车窗、车门、或活动式车顶;
3.车辆实际使用者在非约定车辆维修商处维修或者保养车辆,因维修或保养不当导致的故障;
4.由于不被保修的零部件发生故障导致被保修的零部件发生损坏;
5.车辆涉水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被外界物体撞击,自燃;机动车保险查询
6.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音爆;
7.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主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
8.盗窃、抢劫、抢夺、行为;
9.核爆炸、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10.地震、海啸、飓风、暴雨、洪水、雷击、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冰雹等自然灾害;
11.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12.动物、昆虫侵入或啃咬。
(二)只要发生以下情况,无论任何原因导致车辆零部件(即使是被保修的零部件)发生故障,都不能获得延长保修服务:
1.被延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相关信息与延保服务合同中所记载的不符,或者已经被涂改;
2.要求提供延保维修服务时,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终止;
3.车辆实际使用者没有按照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于车辆进行定期保养、故障维修或意外损坏修复;
4.车辆被改装,不符合车辆制造商原厂规格,包括但不限于:改装或加装进排气系统零部件,改装或加装燃油系统零部件、软件变更等;
5.除非符合车辆制造商原设计目的,车辆被用于竞赛、赛车前导、越野等用途;或者被用于租赁、作为出租车/计程车、教练车、配送或快递车辆等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用途;
6.车辆被用于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助车或者军用车等)用途;
7.车辆被用于非制造商原设计目的;
8.车辆被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或者其它类似事件使您对于车辆失去了控制;
9.车辆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任何地区;
10.车辆的里程表失效而未被及时(48小时内)恢复,里程表连接被拆除或未连接,或者里程表读数被调整过;
11.车辆实际使用者在车辆出现故障后,故意破坏其原始状态,造成故障无法被检测、鉴定、或评估;
12.车辆实际使用者在车辆出现故障后,恶意夸大损失,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或企图使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
13.车辆行驶证被吊销或者没有登记,以及车辆未按照法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三)以下费用或损失,或由于以下情况引起的费用或损失,不属于延长保修服务内容,本公司不予承担:
1.按照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于车辆进行定期保养所引起的费用;
2.维修或更换非保修零部件所引起的费用;
3.与被保修零部件无关的任何维护、保养、检测、调试、调整、或校正,包括但不限于:轮胎动平衡、车门窗密闭性校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