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警察现场查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7.04.27
【字 号】黑公法规〔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交通警察现场查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规定》的通知
 
黑公法规〔2017〕1号
 
各市(地)、县(市)、系统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警察现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结合我省现场查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工作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交通警察现场查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规定》,经2017年4月21日省公安厅第三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17年4月27日
 
黑龙江省交通警察现场查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警察现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现场查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场查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是指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职务时,对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检查处理行为。
  第三条 现场查处应当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携带《人民》,佩戴必要的单警执法装备。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接受众求助等。但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查处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条 现场查处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做好安全防护,保持安全站位,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在指定位置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规范用语是:请将机动车停在XX,熄灭发动机(熄灭发动机下车)接受检查。机动车保险查询
  对不服从停车指挥或者强行驾车驶离的,不得用手攀扒、拉拽或用身体拦阻车辆。应当记录车辆号牌、车辆特征、机动车驾驶人特征等相关信息,报告指挥中心通知前方拦截。在机动车驾驶人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的,可以驾车尾随追缉,积极与承担拦截任务的人民警察联系,配合完成拦截任务。
  第五条 对停车接受检查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距离机动车驾驶人左后侧1米以上的距离,确保执法记录仪可以拍摄到机动车驾驶人面部及车内情况,必要时命令机动车驾驶人下车。检查时应当敬礼并表明执法身份。规范用语是:你好,我们是XX交警大队的警察,现依法例行检查,请予配合。
  对要求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出示《人民》,出示证件时,不得将证件交给执法对象查验。
  在出示《人民》时,应当将证件打开,向被检查人展示证件上端的和“公安”字样,以及下端内卡正面的相片、姓名、单位、警号。
  被检查人要求查验《人民》的,人民警察应当明确予以拒绝。规范用语是:对不起,按照规定,《人民》仅可向你打开出示,不能交你查验,我是XX交警大队的警察,我的姓名是XX,我的警号XX,如有质疑可以向我的单位进行查证。
  第六条 现场检查应当查验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和记分情况。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对拒不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的。规范用语是:不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将视为未携带,依法扣留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仍拒绝出示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告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第七条 检查发现应当给予机动车驾驶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口头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规范用语是:你的XX
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XXXXX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记XX分或者扣留驾驶证、机动车。
  对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要求交通警察接听电话的,规范用语是:你好,按照相关规定,执勤时不能随意接听电话,请你理解。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享有的权利,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提出异议的,规范用语是:如果你对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签名。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文书内容并签名。
  对拒绝签名或签收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名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
  第十条 对提出当场缴纳的,应当予以制止。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请到银行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缴纳。
  对不听劝阻留下离开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请见证人签字,并现场向所属大(中)队汇报,将处罚决定书和钱款及时上交。
  第十一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现场处罚后应当立即交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规范用语是:请收好文书和证件。
  对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规范用语是:谢谢配合。
  第十二条 对围观拍摄的,应当口头告知。规范用语是:请与现场保持3米以上距离。不得越过警戒线进入现场检查中心区域拍摄。
  对干扰正常执法,扰乱现场秩序的人员,应当口头制止。规范用语是:你的行为已干扰警察执法,涉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请立即停止,如不听警告,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监督,规范执法,不得强行干涉、夺取拍摄器材或者强行要求删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规范用语是:你的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经口头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支援,视情依法采取传唤、强制传唤、强制带离、先行拘留等措施。
  (一)采取吵闹、言语纠缠、反复追问检查理由及依据等方式拒绝检查的;
  (二)采取撒泼耍赖、躺卧道路、锁闭车门拒不下车、谎称交警打人、煽动闹事等方式拒绝检查的;
  (三)采取辱骂、吐口水等方式公然侮辱交通警察的;
  (四)有推搡、拉扯等轻微暴力行为的;
  (五)以踢、打、摔、勒等方式袭击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口头制止无效的,可以依法徒手制止予以控制。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口头制止无效,徒手不能制止的,可以依法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予以控制,避免纠缠。控制住违法行为人后,应当将其带至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持棍棒、刀具等袭击交通警察的,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和盘查安全站位,采取必要的武力戒备,使用警械将其限制在特定范围内,避免伤害现场围观众,及时呼叫支援或报告指挥中心请求支援。危及交通警察或者公民生命安全的,来不及警告或者经警告无效,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制服。制服后,应当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警械将其约束,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后强行带离现场。
  第十五条 有新闻媒体现场采访的,执行现场查处的交通警察不得随意接受采访,应当礼貌劝告其切勿干扰执法。规范用语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不起,我正在执法,您要采访必须经过我们单位宣传部门同意,这是我们的纪律,请您理解。谢谢!
  对不听劝告,继续要求采访的,应当告知其行为已干扰执法,警告其停止采访。规范用语
是:对不起。没有我们单位宣传部门批准,我不能接受您的采访。您的行为将干扰警察的正常执法,请到警戒线外,请您配合。谢谢!
  经宣传部门同意接受采访的,应当态度友好、不卑不亢,语言文明规范。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违法扣留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和机动车号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