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0.24
【字 号】甘保监发[2008]160号
【施行日期】2008.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甘保监发〔2008〕16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甘肃省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非寿险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也出现了非寿险市场应收保费规模较大,应收保费率偏离正常水平的问题。应收保费的存在,一方面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另一方面也对非寿险业偿付能力造成危害,严重制约了我省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是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提升保险业创新服务能力和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是规范市场秩序、化解公司保费资金风险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扎实推进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各项工作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非寿险业市场风险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应收保费管理为手段,促进甘肃省非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三)工作步骤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对财产保险公司现有业务、财务系统和操作流程进行较大改造。为保证此项制度平稳实施,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准备、验收、试运行和实施四个阶段的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1.准备阶段
  时限:2008年10月20日至2008年12月9日
  (1)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成立本单位“见费出单”领导小组,围绕本通知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08年10月28日前报我局。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也要成立本地区“见费出单”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于2008年10月28日前报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
  (2)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各财产保险公司,就数据接口程序开发、设备改造、安装、刷卡费用标准等事项,按照《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与甘肃省银联公司或有关商业银行进行洽谈。
  (3)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指引》要求,对现有内控制度、业务流程等进行修订,完成设备安装、系统改造和调试工作,认真做好对员工、代理机构的政策宣导和培训工作。
  (4)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核公司现有的相关合同,凡是与《指引》要求不相符合的内容,要主动向原合同当事人宣传相关政策,协商修改。
  (5)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总体要求,针对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宣传方案,做好宣传工作。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负责本地区的宣传工作,积
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等各级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宣传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在营业场所张贴和散发宣传材料、走访客户等方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见费出单”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等方式,确保“见费出单”制度落到实处。
  2.验收阶段
  时限:2008年12月10日至2008年12月20日
  (1)各保险公司有关准备工作结束后,须在2008年12月5日前向甘肃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申请至少应包括: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见费出单”操作流程和系统改造前后对比变化情况等内容。
  (2)我局依据各公司的申请,重点对系统改造、硬件配备、人员培训、中介合同的修订、业务和财务全流程演示等方面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标准另行印发)
  3.试运行阶段
  时限:2008年12月2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1)经我局验收合格的保险公司即可开始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试运行阶段,现行保费收付模式和“见费出单”模式并用。
  (2)各单位在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期间,要认真查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公司、保险监管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4.实施阶段
  时限:2009年1月1日起
  (1)2009年1月1日起,通过我局验收的保险公司正式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
机动车保险查询  (2)未通过验收的保险公司,从即日起应自行停止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业务,并作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3)“见费出单”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高管人员的责任。
  (4)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对“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后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确保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传达学习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将落实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作为近期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二是各公司要将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以省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工作领导小组。三是各公司要按照我局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四是各公司应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定期按照预定计划检查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解决各机构、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并向我局反馈。五是各公司应制订详细可行的培训计划,从思想认识、对外宣传、业务操作等方面抓紧对各级分支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