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投保、承保、理赔等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条款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有补
充和约束作用,与之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
失时,本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以实际费用为限。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在驾驶人员过失导致的
事故中,给第三者的财产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
进行赔偿,以实际费用为限。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在驾驶人员过失导致的
事故中,给第三者的人身造成伤亡的,本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
进行赔偿,以实际费用为限。
第三章保险费用和投保要求
第八条保险费用的金额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品牌、型号、购置价格、年限及车主的个人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投保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并接受
机动车保险查询本公司的核查。
第十条本公司对投保车辆的准确性和客观情况进行评估,有权根
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接受投保、保险费率的调整等措施。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否则将导致保险
合同的终止或保险责任的失效。
第四章理赔事宜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配合本公司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理赔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赔付。
第十四条本公司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理赔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对于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或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条款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本条款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诉讼。
第十九条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事项。
第二十条本条款的解释权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条款的未尽事宜按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