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综合保险投保告知书
机动车保险查询
    我司电动车综合保险承保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投保责任: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已知悉,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理期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投保的,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所购车辆保险标的(车辆号牌、车身颜、外观等)的基本情况和投保用途,并对其身份真实性负责。对于所购车辆损失险的保额应根据第三者损失和人身伤害赔偿金额确定,对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用途有异议但不明确的,保险公司有权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进行询问。请如实告知有关承保情况并提出索赔要求。当您发现保险公司有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时,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证据。因您的疏忽造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进行索赔,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随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1、我司将以电话、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保单生效时间,同时根据您意愿适时变更保险合同有效期及相关内容。
    (1)保单生效时间:自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之日止。(2)保单生效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自机动车投入市场之日起,至保险事故发生之时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时间为非机动车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为交强险责任开始前七个工作日。4、《电动车综合保险条款(2020版)》(以下简称“本条款”)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仅规定了“发生事故时被保机动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的免责事由,而不包括上述条款中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在交强险期限内向我司报案且拒赔导致保单效力消灭的”免责事由。5、本条款所称驾驶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具有相应驾驶资格证书,即:取得该证书者方可驾车上路;未取得该证书者将不允许驾驶此类车辆;因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伤残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赔偿死者家属所需费用,并按事故发生时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2、在投保人与保险业务员正式签订合同前,我司将通过多种方式对客户进行提示,请客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了解承保事项。
    若您对该保险合同不是很了解,可以询问公司业务员,或通过咨询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投
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对其所填内容以及是否填写等承担责任。其中,我公司将对投保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发现投保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存在行为或其他虚假内容,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如被保险人将本人信息提供给我司业务员时,我公司有权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证件有效证明其身份;如提供证件不能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性,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需要真实准确,如有虚假资料的,保险人有权利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明。另外,投保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投保人可随时取消投保资格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保险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对下列情形进行核保: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造成本保险财产损失;本保险合同涉及保险事故或其他保险人认为应当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事项;未如实告知保险单上约定的各项责任免除;保险合同其他约定(如责任免除、其他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可能存在风险提示。
    3、我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条款为被保险人承保非机动车综合保险。
    如发生本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与本保险销售机构取得联系,了解保险
责任范围,如实告知风险和免责事项,并于承保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未能在约定的投保时间内进行投保,且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保险合同权利,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结束后,我公司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并按下列标准将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公司:未在理赔期限内提供足够的担保,或者因被保险人原因无法提供担保的,但保险人承诺赔偿保险金时,且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生效时总损失金额30%的除外。被保险人需提供被保险人营业执照或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具备赔偿条件。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本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查勘定损职能,并在合理或必要时向被保险人出具相关证明以便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其他事项:当非机动车综合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人身伤害保险金额不一致时,按实际保险金额确定。若发生人身伤害造成身故时,将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一次性赔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保险金。
    4、被保险人不接受保险公司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或向被保险人提供书面确认函等其他形式要求投保行为。
    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确认函,并在投保时向本公司出示并确认函,投保人也可
以在投保时到本公司的服务网点自行打印确认函后签名或盖章。被保险电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要求向其投保电动车综合保险并取得索赔资格。被保险电动车车主仅能与保险人联系,被保险电动车车主与保险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故投保人不能向任何第三方出具书面确认函或相关委托文件。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不得就涉及财产损失的事故或损失的金额而发生争议。若涉及财产损失的事故的损失金额大于或者等于第三者请求赔偿金额,则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被保险人违反自愿原则,拒不接受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书面确认函和其他形式告知的或保险公司明确要求的投保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提供投保手续或拒绝支付赔偿费用被保险人在被保险电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自己以及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有关人员向保险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保险公司将在事故结案后根据书面确认函进行赔付申请和相关财产损失。因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逾期未完成赔付申请,或者被保险电动车发生理赔而被注销保险资格的,保险人以其向被保险人出具确认函之日起90日为保险赔偿金计算日。
    5、本合同效力以我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为准。
    投保须知:在我司承保的电动车综合保险中,非机动车的保险险种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两种车辆的投保责任及保障期限相同,其保险责任和保障期限亦相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标准以及实际投保时两种车辆的情况说明,选择投保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时,投保人应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投保,如未按规定投保,其所投保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按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投保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投保我司非机动车综合保险,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您也可以选择是否投保我司非机动车综合保险,本公司不负责进行相应赔偿。请仔细阅读投保告知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投保我司非机动车综合保险。如您选择投保我司非机动车综合保险,则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中有关两种车辆投保和承保方面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