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9
【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44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久芳刘凯陈翠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于卫凤;任赛赛;中原农业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于卫凤任赛赛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机动车保险查询【当事人-个人】于卫凤任赛赛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常欣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于金霞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任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常欣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于金霞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任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常欣于金霞任勇
【代理律所】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于卫凤;任赛赛;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任赛赛在本案是否存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形;2、事故后任赛赛逃逸,上诉人是否在商业险内免责。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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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于卫凤生育长子朱某。于卫凤父亲于文动。于卫凤于卫凤父母共生育三个孩子,长子于富军。 又查明,2019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工资为47272元/年。2019年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工资为46858元/年。201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
消费支出为21971.57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任赛赛在本案是否存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形;2、事故后任赛赛逃逸,上诉人是否在商业险内免责。 关于焦点1,上诉人主张本案任赛赛在事故发生时不排除有不具备驾驶资格以及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注销等无证驾驶的情形。上诉人提出其在公安部门网站上查询到任赛赛所持有的驾驶证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这一记分周期内已累计记分33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其驾驶证在2020年5月6日停止使用。而任赛赛二审提供了郸城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其因本案事故在2020年3月16日被记24分。本案事故发生在2020年1月9日,事故发生前其记分9分,其在事故发生时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在任赛赛对其记分做出合理说明的前提下,上诉人推论任赛赛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记分12分不符合事实,上诉人也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任赛赛存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注销等情形,故上诉人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上诉人主张其商业险保险条款中有驾驶员因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责的内容,本案事故车辆驾驶人任赛赛存在逃逸的情况,其在商业险中应免责,但在一、二审诉讼程序中,任赛赛对上诉人提供的电子投保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的签字没有认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要求投保人手书部分未进行书写,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任赛赛对电子数据的内容打开并进行了阅读,故该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任赛赛提供了免责条款,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以图文、音频、视频等方式对投保人做出了通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故一审认定上诉人主张免责的保险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43: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9日19时30分,任赛赛驾驶“鲁F×××某某”
小型轿车顺郸城石槽镇至秋渠乡公自东向西行驶至石槽镇朱红新家门口,将前方公路北侧的行人朱永华、于卫凤撞倒,造成朱永华、于卫凤受伤及“鲁F×××某某”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赛赛驾驶鲁“鲁F×××某某”小型轿车逃逸。该事故经郸城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郸公交认字[2020]第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F×××某某”小型轿车方任赛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朱永华无责任;行人于卫凤无责任。任赛赛驾驶的“鲁F×××某某”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于卫凤于2020年1月9日在郸城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日,花费医疗费6229.6元;2020年1月11日在郸城县人民医院住院20日,花费医疗费44213.17元;郸城县人民医院门诊票据4张,共计1424.26元。2020年4月30日,经郸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周天目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于卫凤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腰2、4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伤残为九级伤残;被鉴定人于卫凤腰椎骨折误工期评定120-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于卫凤垫付了基金费用32048.7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清楚,双方对郸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鲁F×××某某”小型轿车方任赛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朱永华无责任,行人于卫凤无责任,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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