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险行业出台
(公告稿)
深圳保险行业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调整完善 了《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 (以下简称《浮动 方案》)。该方案将作为深圳保险行业指导方案, 自 2022 年 2 月 22 日起,由深圳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 择使用。
与 2022 年 11 月 4 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浮 动方案》采用了技术上可行、且具有一定社会示范意义的建 议, 适当调整了上年赔款次数多的浮动幅度, 避免因保费过高而 引起客户不投保商业险的问题, 以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具 体内容如下:
(一)将 A9 “上年发生 6-10 次赔款”系数值修改为 1.8;
(二)将 A10 “上年发生 10 次以上赔款”系数值修改为 2.0;
二、对于交通违法记录系数,方案实施首年,不追溯以往交 通违法记录,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浮动系数。
三、对费率浮动数的计算公式的表述进行明确:
“商业险个人车辆: 对于机动车损险, 其费率浮动系数=赔款记机动车保险查询
录系数A*险别系数B*车型系数C* ( 1+交通违法系数D);
对于其它险别, 其费率浮动系数=赔款记录系数A*险别系数B*( 1+ 交通违法系数D)。
本次费率浮动方案的实施是为了使费率水平与车辆风 险状况相匹配, 实现高风险车辆高费率、 低风险车辆低费率, 预期将有 80%的车辆获得更为优惠的保费折扣,真正实现使 大部份车主受益。
对于这次没有采用的意见,将通过逐步积累数据,待条 件成熟后分步予以采用,如赔款记录中同时考虑和理赔金额 挂钩”、引入费率“从人”因素等。深圳保监局全程跟踪监 督了《费率
浮动方案》的制定、调整和完善, 保证费率浮动 方案的公平合理。
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
一、基本费率确定
商业车险基本费率执行各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商业 保险基本费率。
二、费率浮动系数说明
(一)费率浮动系数分为个人车辆费率系数和团体车辆 费率系数两个部份。个人车辆费率系数合用于行驶证车主为 自然人的车辆,包括“赔款记录系数”、“险别系数”、“车型 系数”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系数”四项;团体车辆费率系数 合用于行驶证车主为非自然人的车辆, 包括“管理系数”、“经 验赔付率和风险水平系数”两项。具体费率浮动系数值详见 附表。现行《费率调整系数表》中其他系数暂不使用。摩托 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二)赔款记录系数 A 根据车辆以往保险年度赔款次数 确定,对应 A1 至 A11 其中之一,不累
加。赔款次数根据计 算区间内投保车辆发生的赔款金额不为零的已决案件次数 统计,以深圳商业车险信息平台记录为准。
方案实施首年, “赔款记录系数”根据自车辆投保之日 起上溯一年 (365 天)期间所有有效商业车险保单在深圳商业 车险信息平台记录的赔款次数进行计算。
方案实施第二年开始,费率浮动系数计算区间为“自上 期商业车险有效保单投保查询时间起至本期商业车险有效 保单投保查询时间止”。
在深圳商业车险信息平台中无法查到承保机动车辆商 业保险信息的,视同首次投保商业车险,合用 A11 系数值。
过户车辆视同本年首次投保商业车险, 合用 A11 系数值。
(三)险别系数 B 合用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和其他险别,其它情况该系数值为 1。
(四)车型系数 C 合用于古老、希有、特异、购置年限 较长或者维修成本高昂等具有较高风险的车型,由各保险公司
根据具体风险状况据实使用。
(五)交通违法记录系数 D 根据投保车辆上一年度交通 违法情况分别对应 D1 至 D7,系数 D 等于 D1 至 D7 各项累加 之和,如累加之和大于 50%,则系数 D 等于 50%。
在本方案实施首年,追溯自本方案实施日至投保日的交 通违法记录,不追溯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在后续保险年度, 追溯投保日前 365 天的交通违法记录。
(六)团体车辆费率系数由各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安全 管理水平、实际使用情况、历史经验赔付等情况据实使用。
三、费率浮动系数的计算
承保车辆商业保险最终费率浮动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 方式计算:
(一)个人车辆
个人车辆最终费率浮动系数 (车损险) =赔款记录系数 A ×险别系数 B×车型系数 C ×( 1+交通违法记录系数 D);
个人车辆最终费率浮动系数(其他险别) =赔款记录系
数 A×险别系数 B×( 1+交通违法记录系数 D) 。
(二)团体车辆
团体车辆最终费率浮动系数 =管理系数 E ×经验赔付和 风险水平系数 F。
团体车险保险费=最终费率浮动系数×标准保费。
四、本方案将作为深圳保险行业指导方案,由在深圳经 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自主选 择使用。
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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