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富多多年金保险(B款)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
...................。
............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
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珠江人寿[2017]年金保险001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富多多年金保险(B 款)条款
◆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9.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9.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七十周岁(见9.3)以下(含七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9.4)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10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已
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9.5)两者中的较大者。
2.5责任免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1受益人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
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9);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机动车保险查询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生存保险金申请由生存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请由满期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
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本合同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的份数并须于投保时一
次交清保险费。
⍓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投保
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5.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贷款。本次贷款的金额加上未偿还
贷款本息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贷款利率按投保人申请贷款当时本公司确定的约定利率(见9.10)执行,并在贷
款协议中载明。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清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
即行中止。保单贷款须填写保单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
交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之日起,合同效力恢
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解除
7.1合同解除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