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惠安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有犹豫期条款,请您注意犹豫期内退保的权利…………………………………………………………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7.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额交清的权利…………………………………………………………………………7.3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未成年人身故给付限制条款,请您注意........................................................................2.2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4.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给付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4.4 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7.2 保单贷款
7.3 减额交清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3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
11.6 全残
11.7 意外伤害
11.8
11.9 酒后驾驶
11.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1 无有效行驶证
11.12 机动车
11.13 情形复杂
附件二: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惠安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年4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福惠安享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福惠安享”。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福惠安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至5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益人
已领取过年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年金后,按上述约定退还保险
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年龄、投保份数、交费方
式及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给付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下表约定的对应金额给付
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年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以前 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及以后
基本保险金额的5% 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全残额外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鉴定为全残,我们自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上表约定的对应金额给付一次全残额外年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全残额外年金于我们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
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前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5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发生全残,或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
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额外年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7)项情
机动车保险查询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
列第(1)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额外身故
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身故保险金”
和“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包括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和“航空
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全残的,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
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
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受益人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的累计领取金额不能超过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在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我们一次性给付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但若
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年金,我们将予以扣除。
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申请“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的,须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
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