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2017版)
(2017年2月版)
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
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起十个自然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一百八十日的等待期................................................... 第六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十一、十二、十四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第二十七条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德生命[2017] 终身寿险00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八条  红利分配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九条  转换年金选择权 第二十三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第二十五条  欠款扣除
第十一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保单贷款 第六章  释义
第十三条  减少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  释义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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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2017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2017版)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机动车保险查询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六条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一)导致身故或全残(释义二),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三),本合同终止。这一百八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释义四)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释义五)。
3.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年龄系数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释义六))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
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年龄系数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年龄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已达年龄年龄系数
0周岁至17周岁 120%
18周岁至40周岁 160%
41周岁至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第7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殴斗(释义七),醉酒(释义八),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释义九)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红利分配
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一、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释义十四)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十五)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两种:
1.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