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09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立强
【审理法官】王立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崔传贵;张元英;解振刚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崔传贵张元英解振刚
【当事人-个人】崔传贵张元英解振刚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温晓鹏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孙丰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温晓鹏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孙丰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温晓鹏孙丰祎
【代理律所】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机动车保险查询【被告】崔传贵;张元英;解振刚
【本院观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主张其在解振刚投保商业险时就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提交的网上投保过程视频中,在投保页面仅是设置了阅读条款步骤,并未主动弹出保险条款,案涉免责条款亦需要点击相应商业保险条款后弹出,且保险业务员在与投保人解振刚就投保事宜进行交涉时亦未提醒投保人对商业保险免责条款进行阅读或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不能认定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已履行了免责提示告知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免责事由质证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主张其在解振刚投保商业险时就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提交的网上投保过程视频中,在投保页面仅是设置了阅读条款步骤,并
未主动弹出保险条款,案涉免责条款亦需要点击相应商业保险条款后弹出,且保险业务员在与投保人解振刚就投保事宜进行交涉时亦未提醒投保人对商业保险免责条款进行阅读或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不能认定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已履行了免责提示告知义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丧葬费数额。《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一审法院按照2019年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费,不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不再调整。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0:12: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4月2日1时10分许,解振
刚醉酒驾驶鲁XXXX某某小型轿车(载赵芳)沿商河县商展路由西向东行驶中,在道路北侧与对行的崔建勇驾驶的鲁XXXX某某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崔建勇当场死亡、赵芳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解振刚受伤。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解振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芳不承担事故责任,崔建勇不承担事故责任。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概况:崔建勇,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2020年4月27日死亡。崔建勇的近亲属为其父崔传贵、其母张元英。四、人身财产损害费用:死亡赔偿金846580元、丧葬费4204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五、车辆保险情况:鲁XXXX某某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以上事实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1.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2.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崔传贵、张元英按照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主张死亡赔偿金84658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予以认定。崔传贵、张元英按照2019年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张丧葬费42044.5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予以认定。结合本案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综合考虑,一审法院认定崔传贵、张元英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虽载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驾驶人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情形下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但由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在解振刚投保“商业三者险"时已将该综合条款送达,且无证据证明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解振刚于2020年5月29日填写的《放弃索赔拒赔声明书》,对交通事故受害方依法不产生拘束力,且不能证明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义务,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因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主张“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免责,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于崔传贵、张元英因崔建勇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丧葬费4204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死亡赔偿金57955.5元,合计11万元;剩余死亡赔偿金788624.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崔传贵、张元英丧葬费4204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死亡赔偿金57955.5元,合计1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崔传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河县支行的账户(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崔传贵、张元英剩余死亡赔偿金78862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崔传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河县支行的账户(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2元,减半收取6371元,由被告解振刚负担。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