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2.04
【字 号】甘保监发[2008]183号
【施行日期】2008.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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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指引》的通知
(甘保监发〔2008〕18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为确保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08年12月8日起,对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见费出单”制度准备情况进行验收。为指导和规范“见费出单”制度的验收工作,我局制订了《甘肃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指引》(以下简称验收指引),现印发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二)市(州)中心支公司,或市(州)级营销服务部;
  (三)在当地有营业机构,但未设立中心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的,验收所在市(州)城区
支公司。
  二、验收原则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在有关政策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各项工作。
  (二)验收工作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甘肃保监局负责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进行验收,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当地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三)标准从高,监管从严,工作从细。
  三、材料报送
  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在2008年12月5日前,将“见费出单”制度验收申请材料报送至甘肃保监局。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验收申请。
  2.“见费出单”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包括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系统改造(含流程图)、中介代理协议重签、客户宣传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