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9
【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3056号
【审理程序】机动车保险查询二审
【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王琳
【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王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郭晓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郭晓
【当事人-个人】郭晓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根源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商艳丽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根源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商艳丽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根源商艳丽
【代理律所】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被告】郭晓
【本院观点】针对被上诉人郭晓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人数,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郭晓的申请,依法委托淄博周村区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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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被上诉人郭晓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人数,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郭晓的申请,依法委托淄博周村区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淄博周村区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系依据一审法院的委托作出,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本案鉴定程序合法。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审阅了郭晓的住院病案,依据阅片所见及现场检查情况评定了郭晓的伤残等级,该鉴定意见结论客观、公正,应当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上诉人称郭晓的CT报告在一审中未经质证,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鉴定意见存在不应予以采信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依据淄博周村区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被上诉人郭晓的伤残等级并无不当。关于被上诉人郭晓的误
工费和护理费,有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查询信息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主张涉案事故车辆违法超载,应扣除10%的免赔率,但上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违法超载事实的存在,对上诉人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19:37: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7日22时20分左右,曹泽仁驾驶鲁Q×××某某(鲁Q×××某某)号重型半挂货车由南向北倒车至邹平市周西路南洋藤业公司门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载有赵景生的郭晓驾驶的鲁M×××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郭晓受伤,赵景生死亡。该事故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泽仁负主要责任,郭晓负次要责任,赵景生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晓在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住院治
疗29天,支出医疗费共计158313.61元,经诊断其伤情为创伤性休克、血气胸、肝出血、髋臼骨折、肋骨骨折等。郭晓主张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前期损失于2019年5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鲁1626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因本次事故造成郭晓受伤,赵景生死亡,人保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郭晓医疗费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郭晓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08684.52元(按70%比例计算)。事故发生后郭晓对赵景生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后因向人保临沂市分公司追偿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20)鲁1626民初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人保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郭晓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元;二、人保临沂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郭晓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656043.58元;三、驳回郭晓其他诉讼请求。综合上述两份判决内容,肇事鲁Q×××某某(鲁Q×××某某)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人保临沂市分公司所投保的交强险剩余限额为62000元(其中医疗费限额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5000元,车辆损失限额2000元),商业险剩余保险限额为235271.9元(1000000元-108684.52元-656043.58元)。自2020年5月11日开始,郭晓在邹平市中医院做康复训练,支出康复训练费及医疗费用2285元。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原解
放军第一四八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郭晓出院后需卧六个月,复查时建议再需休息三个月。后经郭晓申请,通过一审法院委托,诉讼双方参与选定淄博周村区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4月份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护理人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郭晓右侧第5-8肋骨及左侧第4-8肋骨骨折,其中右侧第5-8肋骨、左侧第6、7肋骨错位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肝破裂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右髋臼粉碎性骨折术后,右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时间为120日,其中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郭晓因做上述鉴定支出鉴定费2100元。郭晓主张人保临沂市分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郭晓住院期间由其妻子赵元华、父亲郭思水护理,出院后由郭思水护理。郭晓之父郭思水设立邹平宏庭家私有限公司,系家庭共同经营企业,郭晓为公司监事。郭晓主张其妻子赵元华、父亲郭思水均在该公司工作,其误工费、护理费均应依据2018年度制造业从业人员年收入63247元计算。郭晓被抚养人有其子郭骅子闰(出生于2017年4月28日)、女儿郭骅希沐(出生于2015年7月17日),该两被抚养人均系邹平市好生街道办事处平原村居民。另查明,事故车辆鲁Q×××某某号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系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曹泽仁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该车在人保临沂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并附加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郭晓因后续赔偿问题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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