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刘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17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庆刚王睿衡宏波 
【审理法官】李庆刚王睿衡宏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刘海林;臧广伟;李刚;朱宏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刘海林臧广伟李刚朱宏学 
【当事人-个人】刘海林臧广伟李刚朱宏学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刘海林;臧广伟;李刚;朱宏学 
【本院观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8:59: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涉案音乐专辑《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柒)》音乐专辑中收录的《问候你》、《九妹》等12首歌曲的权利状况及其法律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涉案的《问候你》、《九妹》等11首歌曲的性质及其相关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二审上诉人诉称】爱兴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菜之鸟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涉案的营业场所并非爱兴海公司经营。公证书记载的照片和文字显示公证人员进入“爱琴海KTV”的营业场所,以消费者的名义在A17号包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进行公证的场所是爱琴海KTV而非爱兴海公司经营的场所。菜之鸟公司提交的工作名片也可以证实涉案的KTV并非爱兴海公司经营。菜之鸟公司提交的POS签购单记录的商户名称为广州市白云区爱琴海,并非本案上诉人爱兴海公司。同时,菜之鸟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公证人员取证完毕后的餐饮消费而非卡拉OK的消费,发票开具时间与POS签购单的时间不一致,而本案中爱兴海公司仅依照营业范围提供餐饮服务,并未提供卡拉OK服务。一审法院遗漏了上述证据,导致对行为主体认定错误。2.菜之鸟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文字内容与公证录像内容不吻合,没有证据显示“参加人余伟祥操作该消费包间内的音像设备,在该音像设备的点歌系统上搜索、选取并依次播放了下列歌曲”且余伟祥并非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人不具备进行公证的资格这份由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千里迢迢跨省到广州市所做的公证程序和内容均不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不能证明所谓的侵权事实。3.
一审判决书载明菜之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何树威,系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但经查询,何树威并非该所律师,而是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判决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刘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民终17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某某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
     负责人:郑善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然,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林。
     原审被告:臧广伟。
     原审被告:***。
     二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漯河市临颍县颖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朱宏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海林及原审被告朱宏学、臧广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9)豫0381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王 睿
机动车保险查询审判员  衡宏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云静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