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雷变琴、周安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29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凡肖晓通辛娟 
【审理法官】董凡肖晓通辛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雷变琴;周安琪;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雷变琴周安琪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雷变琴周安琪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石娜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马旖旎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娜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马旖旎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娜马旖旎 
【代理律所】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被告】雷变琴;周安琪;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本院观点】2019年8月7日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9]临鉴字第3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经本院依法定程序委托作出。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8月7日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9]临鉴字第3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经本院依法定程序委托作出。经审查,该鉴定意见书检材充分、
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时机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关于“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的并发症总结或者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的规定,且雷变琴实施内固定术的部位并不在肢体大关节部位。因此,人保西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预交的21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3:01:1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雷变琴自1994年10月1日起在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就职,系陕西省城镇职工。其提交的工资卡银行流水证明显示,其在事故发生前的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4133.67元,该银行流水还显示,2019年3月28日其单位支付工资4210.12元,2019年4月29日其单位支付工资5335.12元,雷变琴提交的工资卡查询期间止于2019年5月14日,查询时间也为当日,故有效证据不能证明有误工损失。
2019年3月12日19时10分许,周安琪驾驶瓜子西安分公司名下登记的陕A×××某某号的小型轿车沿西安市新城区金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园北路左转弯时撞上在人行横道线上等待红灯的驾驶陕西省A438878号电动自行车的雷变琴,致雷变琴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雷变琴被送至西安市北方医院救治,共住院10天,诊断为:右腕关节骨折: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茎突骨折。于2019年3月13日行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同年3月22日8时出院,出院医嘱:1、每3-4天换药一次,术后2周拆线;2、不持重逐渐行右腕关节功能锻炼;3、术后4周、8周、12周复查拍片;4、术后1年至1年半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拆除内固定物;5、右腕关节肿痛明显时及时就诊。雷变琴受伤后共花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15623.87元,其中3200元由周安琪垫付。2019年3月14日,此次事故经西安市交警新城大队出具的第6101024201900006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安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雷变琴无责任。另查瓜子西安分公司在人保西安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22日零时至2019年11月21日二十四时止。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22日零时至2019年11月21日二十四时止,有买不计免陪险,三责险保额为30万元。肇事车辆系周安琪通过向瓜子西安
机动车保险查询分公司按揭贷款购买,因尚未还完按揭款,车辆仍登记在被告瓜子西安分公司名下,但由周安琪使用。本案在审理中,经雷变琴申请,原审法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雷变琴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进行伤残等级、后续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鉴定,2019年8月7日陕中恒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3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雷变琴此次交通事故损伤右腕骨致右腕关节骨折,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1.55%属十级伤残;2、雷变琴后续费用约需人民币12000元;3、雷变琴的护理期限为60天;4、雷变琴的误工期限为180天;5、雷变琴的营养期限为90天。雷变琴为该次鉴定花费鉴定费2280元整。雷变琴及周安琪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人保西安分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伤残等级不认可,误工期限不认可,表示应当在取出内固定以后再做伤残等级及务工期限鉴定,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中恒法医鉴定所就人保西安分公司的答复认为从送鉴的材料中未见到任何一方因鉴定时机不到不同意鉴定的意见,认为其鉴定合乎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鉴定时机。    另查,雷变琴的父亲雷增才出生于1951年11月7日,根据南社社区村委会证明其共有四个孩子,本人因年龄较大,且系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长期依靠四子女扶养。雷变琴之子宋佳豪出生于2001年11月5日,至判决之日已年满十八周岁。    雷变琴诉至原审法院诉称,2019年3月12日19时10分,周安琪驾驶车辆撞上在
人行横道等待的其,致使其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周安琪负事故全部责任,雷变琴无责任,该车辆系瓜子西安分公司所有,并投保了人保西安分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请求依法判令:1、周安琪、瓜子西安分公司、人保西安分公司赔偿雷变琴医疗费15529.37元、住院伙食补助1000元、后续费120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47512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277.9元,共计169451.77元;2、依法判令周安琪、瓜子西安分公司、人保西安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周安琪辩称,其是肇事车辆司机,该车是其在瓜子西安分公司按揭贷款买的,行驶证名字是瓜子西安分公司,车价99800元,剩余7万元没还完,还有四个月还完就过户。其与瓜子西安分公司之间有按揭贷款抵押协议。保险是瓜子西安分公司代买的一年保险。表示对雷变琴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瓜子西安分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人保西安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买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表示根据雷变琴提供证据愿意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