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陈明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1)辽10民终3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娟王娜艾德玲 
【审理法官】张丽娟王娜艾德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陈明德;关云鹏;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陈明德关云鹏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明德关云鹏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丽新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丽新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丽新 
【代理律所】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被告】陈明德;关云鹏;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共同诉讼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将为此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关云鹏受雇于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明德受伤。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依法承担陈明德因本案交
通事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关云鹏在中保南京市分公司投保案涉雇主责任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中保南京市分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一审法院对关云鹏与陈明德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及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保南京市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中,中保南京市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其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陈明德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付。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保南京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上诉人中保南京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13:52  机动车保险查询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9日18时10分,关云鹏骑美团电动自行车,沿八一街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八一街中南望京北门时,与陈明德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直行发生碰撞,致陈明德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辽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2110024201900004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云鹏负全部责任,陈明德无责任。事故当日,陈明德入辽阳市中心医院住院,住院153天(从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7月1日),共发生医疗费用42134.26元,其中2万元由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垫付。住院期间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150天,出院医嘱:1、继续鼻喷剂至复查;2、一个月鼻腔鼻内镜复查;3、加强营养,避免感冒,避免辛辣饮食;4、有病情变化随诊,休息两周。2019年7月15日,门诊复查建议休息两周。2019年8月2日,门诊复查建议休息两周。2019年8月16日,门诊复查建议休息两周。陈明德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42134.26元、伙食补助费7650.00元、误工费41382.00元、护理费22526.83元、交通费500.00元、财产损失200.00元。关云鹏系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雇员,从事骑手工作。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中保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公司签订中小微企业“金福宝”组合保险框架保险,其中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云鹏造成陈明德受伤,侵犯了陈明德的健康权,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关云鹏受雇于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的陈明德受伤,故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对陈明德向本院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保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中保南京市分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陈明德主张的医疗费计算有误,依医疗票据,确定医疗费为42134.26元(其中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垫付2万元);陈明德主张的伙食补助费7650.00元、误工费41382.00元、交通费5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陈明德主张的护理费,应依据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居民服务业标准52707.00元,结合护理时间及护理级别计算,确定护理费为22526.83元;陈明德主张的财产损失,依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酌定200.00元。判决:一、中保南京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陈明德94393.09元;二、中保南京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陈明德垫付的医疗费200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保南京市分公司负担1294.00元,陈明德负担78.0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