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0.06.30
施行日期
2010.07.01
文号
主题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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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的意见
(2010年6月30日)
  为加强我市公交专用车道交通管理,规范车辆通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行驶。在我市高峰期公交专用车道(每日7:00时至9:00时、17:30时至19:30时)和白天时段公交专用车道(每日7:00时至20:00时)内只准许公共汽车通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二)社会车辆应依法参与交通,不得违法驶入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社会车辆(指除公共汽车以外的其它车辆,下同)行经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应当各行其道,不得驶入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右转弯的社会车辆应当按照标志标线的指示,在公交车和右转弯车辆共用车道右转,不得提前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内侵走公交专用车道、在公交专用时段内利用公交专用车道右侧超车、右转弯车辆提前驶入公交专用车道、在公交专用
车道违法停车、故障车辆停放在公交专用车道(无法推移的除外)以及其他违法驶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均属交通违法行为。
  (三)在施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公共汽车左转应当按照标志标线的指示进出公交专用车道,不得相互超越、左转弯公交车提前驶离公交专用车道、进站不靠边停车、并排停车上下乘客和上下完乘客不立即驶离站点或慢行揽客。
  二、规范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秩序管理
  (一)依法设置、施划公交专用车道交通标志标线。
  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7258-2009)和公安部《公交专用车道设置》(GA/T507-2004)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设置的公交专用车道,应施划、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明令禁止除公交车以外的其他车辆进入,确保交通信号规范、醒目、有效。
  (二)科学设置交通提示牌,警示提醒车辆依法通行。
  根据公交专用车道尤其是高峰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的交通状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入口摆放提示牌,警示车辆各行其道;可在公交站点处摆放提示牌(公交车请进站上下乘客),警示公交车进站靠边停车上下乘客。
  (三)采用交通技术监控手段,加大非现场处罚管理力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设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反禁令标志侵走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证据;在公共汽车上设置移动智能抓拍系统抓拍违法行为;执勤交警可使用移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四)严格现场执法管理,规范交通参与行为。
  执勤交警采取定点与巡逻的方式,对车辆违反禁令标志侵走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纠正,依法处罚。文明交通劝导员应积极劝导车辆各行其道,不得侵走公交专用车道。
  三、依法从严实施公交专用道违法处理
  (一)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记3分。
  (二)对监控设备抓拍的违法车辆以邮政快递向机动车车主送达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通过公告通知、成都交警信息网站、违法查询热线68188888、“成都通”查询等方式,通知违法驾驶人到交警分局接受处理,组织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依法实施处罚。
  (三)对公共汽车不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记3分。
  实施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违法信息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公交公司,由公交公司负责人组织违法驾驶人员统一到交警分局接受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累计三次以上的交由公交公司依照行业管理规定严格处理。
  (四)对凡属于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车辆一律录入“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抄告系统”,定期抄告给市文明办,纳入“文明单位”评选依据。
  (五)对非机动车侵走公交专用车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处以5元以上30元以下。非机动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其车辆。
  四、本意见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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