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4.08.02
施行日期
2004.08.02
文号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主题类别
财政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已被修订
正文:
----------------------------------------------------------------------------------------------------------------------------------------------------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8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日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
(2004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人、乘车人、车辆
驶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除按本规定的标准外,依法予以并处。
  第四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元: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三)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四)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五)在无过街设施和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六)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七)列队在未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
  第五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
  (一)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第六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
  (一)扒车或者强行拦车的;
  (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第七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
  (一)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二)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乘坐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第八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
  (一)在高速公路上乘坐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三)乘坐二、三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第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
  (一)非机动车通过路口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五)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载物的;
  (七)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八)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九)违反规定驾驭畜力车的。
  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行经无灯控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三)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借道行驶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五)不按规定转弯或者超车的;
  (六)牵引、攀扶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七)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八)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九)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十一)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十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不避让盲人的;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不服从指挥的。
  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200元。
  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300元。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
  (一)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
  (三)拖拉机驶入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
  (四)不按规定放置已取得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
  (一)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五)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无停止线停在路口内的;
  (六)不按除指挥灯信号以外的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二)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十三)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四)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十五)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十七)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以及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十八)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十九)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其间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一)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
  (二十二)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二十三)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二十四)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
  (一)不按指挥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进入导向车道或者不按导向车道标明方向行驶的;
  (三)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五)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六)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七)通过无灯控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或者右转弯车辆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八)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九)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机动车载物行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十一)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拒绝立即驶离的;
  (十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三)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五)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十六)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十七)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十八)不避让盲人的;
  (十九)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不按限速标志行驶的;
  (二十)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挂车载人的;
  (二十一)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联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十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二十三)未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四)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灯光的;
  (二十五)下陡坡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二十六)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七)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其间未停车休息的;
  (二十八)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十九)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
车辆的;
  (三十)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三十一)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三十二)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三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车辆的;
  (三十四)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三十五)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三十六)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移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