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1、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 违反路口、道路交叉管理的:
1、违反禁止通行的交通标志或标线指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2、在对面有直行车辆、行人未避让、直接驶入对面车道通行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3、在交叉路口未与斑马线平行通行、穿过斑马线未正确划分行驶车道、或未按道路重要部位规定正确行驶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1、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超车、变更车道、以及两车并排行驶、掉头等,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
2、交叉路口和道路的右侧侧方大于70cm的超车、左侧大于50cm的超车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
3、在非禁止超车的地方,未保持机动车之间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少于50米),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
4、在路口、拱桥、换道、调头等处突然变道、掉头而发生危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逃逸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对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可另行予以行政拘留。
(一)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1、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5、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二)危险驾驶行为的:
三、确认重实行处罚的程序:
1、依据不同情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权威规定,相关部门应予以处罚,并向被处罚人签发处罚书;
2、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结果的,可书面向处罚单位提出不服处理;
3、处罚单位需在接到不服处理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确认重实行处罚的决定;
4、处理不服处理书时,应当对被处罚人提出的有关理由实事求是进行评议,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确认重实行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复议给被处罚人。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