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昨日,乘坐出租车去法院立案,途中出租车司机跟我说,前段时间他正好打了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基本案情是他在等红绿灯的时候,后面汽车刹车不及时造成追尾,交通事故认定,对方负全责,因调解不成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中有一项没有支持他,就是出租车停运一个月的营运损失。我当时就跟他说,如果有证据证明,这项损失应该支持,最高院曾就此问题专门做过批复。
立案回来后,闲来无事又想起了这个问题,根据最高院的批复“如果被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付。”可以看出,营运损失是因车辆被损需要修复、不能营运而遭受的损失,而误工费,根据最高院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应该是指受害人收入的减少,而相对于运输经营者来说,收入的减少既可能是因自身受到伤害、不能劳动所致,也可能是车辆受损、不能营运所致,也即营运损失。
如此说来,在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请求中,营运损失和误工费应该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汽车追尾1.二者只能主张其一,要么主张营运损失,要么主张误工费。这种情况又有两种情形,一是车损人没伤;二是车损人也伤,但人的期短于车辆修复期。因为这两种情形最终从表现形式上都是营运者收入的减少。另外,一种可能性基本没有的情形就是人伤车没损,在此不再说了吧。
2.只能主张误工费。这种情形一般来说受害人伤得较重,长时期不能劳动,所以最终表现形式就是误工减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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