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一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成年,住   被告××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险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得经济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乘坐由原告所有得汽车车牌号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被××驾驶得车牌号为××得汽车此车属××公司所有,由中国××保险公司承保追尾,此事故造成原告得汽车后部损坏。   经公安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被告××应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年×月×日,××保险公司定损员对原告得车辆进行检测后出具了定损报告,认定损失金额为人民币元。   被告××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应该对给原告得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车主,应该与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分公司就是肇事车辆参加强制责任保险得承保公司,对于原告得经济损失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得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二   原告琚,男,汉族,**年**月**日   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桃村口村120号,身份证号****,****。   被告张,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柳园镇后三村新创路10号,身份证号****,*****。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产保险公司,注册号******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大街55号紫晶天域
官邸小区2号楼502506室   法人代表任建平职务经理。   诉求请求   一、判令被告张玉林、泰山财产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749954元、药费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270元、护理费1404元、误工费626元、车损2000元、拖车费300元,共计1289654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11月2日   18时,原告张玉林驾驶冀   556   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事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琚宾法驾驶得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琚宾法受伤,车辆受损。   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被告张玉林负事故得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9天,原告驾驶车辆报废,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89654元。   截至今日,被告张玉林及其所投保得泰山财产保险公司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   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以上诉求,望法院能依法裁判!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车损起诉状三   原告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身份证号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元人民币。   其中,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车损费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鉴定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   2汽车追尾
、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有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第一被告驾驶型车行驶至,将顺行得原告驾驶得发生相撞,至原告受伤,车辆受损。   原告被送至医院就诊。   经交警责任认定由被告负事故得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得次要责任。   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为维护原告得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