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黄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53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素萍朱志伟付文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黄勇;卢子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黄勇卢子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勇卢子猛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被告】黄勇;卢子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该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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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5:37:58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黄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5民终53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与大河路交叉口中博二手车交易市场某某某某。
     负责人:李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子猛。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某某豫粮大厦某某及东配楼某某。
     负责人:贾国军,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优信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子猛、黄勇及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优信鹏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对黄勇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卢子猛承担;2、判令上诉人不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经于2019年10月5日将涉案车辆出卖给了郝蒙蒙,上诉人与郝蒙蒙之间不存在挂靠或者雇佣等法律关系,郝蒙蒙为涉案车辆的占有、使用人,应认定为管理人,其应承担交强险交纳义务。卢子猛与郝蒙蒙为夫妻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卢子猛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1、肇事车辆虽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但上诉人并非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对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依法不承担责任。郝蒙蒙合法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控制,上诉人绝对丧失了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和控制,不再对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因此,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
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上诉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郝蒙蒙才是涉案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在其占有涉案车辆期间,应承担为涉案车辆交纳交强险的义务,且涉案车辆由其配偶卢子猛驾驶时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应由郝蒙蒙及卢子猛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一审判决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及交强险的交纳义务人认定错误,且判决上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作为车辆登记车主,有义务投保交强险;上诉人一审中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与案外人郝蒙蒙之间的买卖合同与自己无关,待其赔偿后可另行向郝蒙蒙追偿相关费用。
     卢子猛辩称,涉案车辆是2019年10月5日签订的买卖协议,2019年10月7日左右上诉人将车辆交付的,让上诉人提供交强险保险单但一直没有提供,后来还提供一个假的;上诉人是登记车主,应该由上诉人购买保险,就算是让被上诉人缴纳,也该打个电话说一下。
原告诉称     黄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车辆损失、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291.2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4日,在滑县道城路大宫××段,被告卢子猛驾驶的豫A×××某某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黄勇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黄勇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卢子猛驾车逃逸。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卢子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34天。诊断为:颅内损伤、踝关节骨折、腰椎横突骨折等。经原告申请,依法委托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勇1、出院后的误工期限拟定为150日;2、出院后护理期限拟定为60日、护理人数为壹人;3、后续(内固定取出术)费用约为人民币陆仟至捌仟圆(¥6000-8000元。)原告的车损经原告委托河南省正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估损总值为212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卢子猛垫付5000元。豫A×××某某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优信鹏达公司,该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有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河南省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为46858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