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元、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发动机零部件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30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 
【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冯志元;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冯志元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冯志元 
【当事人-公司】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齐高山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姜玉蓉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 
【代理律师/律所】齐高山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姜玉蓉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 
【代理律师】齐高山姜玉蓉 
【代理律所】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冯志元 
【被告】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属应当予以查明的事实范畴,且仲裁裁决已认定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是否解除问题未经过劳动仲裁审理,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妥,应就本案争议进行实体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属应当予以查明的事实范畴,且仲裁裁决已认定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是否解除问题未经过劳动仲裁审理,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妥,应就本案争议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3民初408号民事裁定;    二、
本案发回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2-08-21 05:29:38 
冯志元、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民终30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志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高山,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依万?莱尼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媛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蓉,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志元因与被上诉人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3民初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属应当予以查明的事实范畴,且仲裁裁决已认定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是否解除问题未经过劳动仲裁审理,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妥,应就本案争议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3民初4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判长  朱隆升
审判员  段建勇
审判员  杨名环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陆玮齐
书记员宋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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