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汽车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嘉运政罚〔2022〕0432)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嘉运政罚〔2022〕0432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3375440000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33754461000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3375446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4.19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叶国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5:55 
处罚名称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运政罚〔2022〕0432
被处罚对象
叶国珍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4月19日10时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翁金线浙江浙能发电有限公司路段对浙F60951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叶国珍,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市大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装运氧气(压缩的)从嘉兴市***到嘉兴市***,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进行调查处理。4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4月19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汪红兵、顾海彪承办此案。2022年4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叶国珍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电子运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2018)、违法信息查询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叶国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9
处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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