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对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行政处罚(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203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203号 
【处罚日期】2022.07.07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储文涛 
【处罚对象分类】嘉兴汽车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04 
处罚名称
(嘉兴)对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203号
被处罚对象
储文涛
处罚结果
经查明,2022年7月6日10时15分,我局南湖分队执法人员执法巡查中发现在嘉兴市体育中心南侧公共充电车位内有人停放燃油汽车妨碍他人使用公共充电桩。该车辆具体为一辆牌照为浙F97ET2的白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子登记在当事人储文涛名下。当事人驾驶该车辆去嘉兴市体育中心党服务中心参加会议将车辆停放在标注有“充电专用”字样的公共充电车位内,该车位为国家电网所设置的公共充电车位,当事人的行为属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2022 年7 月6日在嘉兴南湖区嘉兴市体育场南侧充电专用车位停放燃油汽车妨碍他人使用公共充电桩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行为。 现依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07
处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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