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嘉运政罚〔2021〕02101)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嘉运政罚〔2021〕02101
【处罚日期】2021.06.04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李金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35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6月3日8时50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新平路盛世豪庭北门对浙F176YQ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金明。6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4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章昊、杨波承办此案。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李金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6月3日对赵哲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驾驶员滴滴平台信息、驾驶员手机滴滴平台收费信息、乘客身份证复印件、乘客付费信息与订单信息、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现场车辆照片、驾驶员手机滴滴平台订单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违章查证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证记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李金明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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