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喀尔拉力赛赛车【审结日期】2021.09.22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107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文兵 广汽本田报价
【审理法官】李文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彬;丁振西;宋遂亮
【当事人】陈彬丁振西宋遂亮
【当事人-个人】陈彬丁振西宋遂亮
【代理律师/律所】方保红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吴盼丽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方保红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吴盼丽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方保红吴盼丽
【代理律所】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陈彬
【被告】丁振西;宋遂亮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 08威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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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10月10日,故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宋遂亮在荥阳市所作的询问时,明确认可“2020年10月10日11时许,老板丁振西让我驾驶强马牌农用三轮车(没挂牌),载了一车钢管和钢模……”,丁振西在询问时也明确承认“宋遂亮平时跟着我干活,盖民房。我让宋遂亮驾驶我家的手扶式农用三轮车云汜水镇东河南村送一三轮车模具(钢管和钢模)”,足以认定事故发生时,宋遂亮系受丁振西雇佣而从事丁振西指示的劳务活动,二人之间系雇佣关系。同时,结合二人在询问笔录中关于宋遂亮无证驾驶的陈述内容,也能够认定涉案交通事故系因宋遂亮重大过失所致。据此,丁振西应对陈彬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宋遂亮应当对陈彬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陈彬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关于适用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手汽车交易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2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 二、丁振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彬232363.23元; 三、宋遂亮就丁振西对陈彬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振西赔偿后,有权向宋遂亮追偿; 四、驳回陈彬的其他诉
标致508旅行版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5元,由陈彬负担1553元,宋遂亮负担23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3元,由宋遂亮、丁振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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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10日,宋遂亮骑无牌农用三轮车,沿X040荥阳市汜水镇东河南村公路自北向南上坡行驶至铁路桥下时,与陈彬步行至此处相撞,造成陈彬受伤,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荥阳市认定:宋遂亮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彬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彬即被送往郑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面部外伤:头皮擦挫伤,头皮血肿,左耳廓裂伤,2.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肺挫伤,双侧气胸,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3.第7颈椎右侧横突骨折,4.第1胸椎右侧横突骨折,5.颈髓损伤,6.右肩外伤,7.左上肢挤压伤,8.多部位软组织损伤。2020年10月28日出院,支付医疗费15344.36元。 2020年10月28日自郑州市人民医院出院后,即到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1、多发性骨折,2、神经损伤,3、关节僵硬,4、多处软组织损伤。2020年11月28日出院,支付医疗费20997.04元。 2020年11月30日,陈彬再次到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1、多发性骨折,2、神经
损伤,3、关节僵硬,4、多处软组织损伤。2020年12月12日出院,支付医疗费8405.49元。 事故发生后在医院期间,外购矫形支具等支付677.48元。 2021年4月15日,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陈彬肋骨骨折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同时出具评定意见:陈彬出院后误工期为40日,出院后无需护理及营养。陈彬支付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共2048.20元。 事故发生后,宋遂亮已垫付7000元医疗费。 陈彬的父亲陈建中。陈彬本人系独生子女。 宋遂亮驾驶的车辆未进行机动车登记,归宋遂亮所有,未投保交强险,系在受雇为丁振西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 河南省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收入49073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83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宋遂亮、陈彬发生交通事故后,荥阳市经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分析论证后作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宋遂亮依照事故认定责任,应当对陈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宋遂亮受雇于丁振西,但宋遂亮系无证无牌驾驶,丁振西承担未尽到选人用人注意义务的责任。陈彬的损失医疗费45424.57元,依据陈彬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病例等证据,予以支持;陈彬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50元/天×60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
、护理费7702.80元(128.38元/天×60天)、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39001.36元(34750.34元/年×20%×20年)、伤残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共2048.2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彬主张的误工费,根据其从事职业的性质,应当按照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结合鉴定评定意见,误工费应为22986.30元(83900元÷365天×100天)。陈彬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其父母均未满60周岁,虽然其父亲陈建中为残疾三级,但残疾三级未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故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陈彬的伤残程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综上,陈彬主张的损失232363.23元,予以支持,对其他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宋遂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彬232363.23元;二、驳回陈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5元,由陈彬负担1553元,宋遂亮负担239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事故车辆的归属问题。陈彬一审中提交的荥阳市2020年10月14日所作的对宋遂亮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5-6行记载“问:农用三轮车的
车主是谁?答:车主是丁振西,家是高村乡韩常村的。车没有挂牌,也没有保险。”同日,对丁振西所作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12-16行记载“问:宋遂亮驾驶的奔马三轮车车主是谁?答:车主是我。问:奔马车的车辆信息?答:什么牌子我不清楚,黄奔马车,是在王村镇买的人家的二手车。无牌照,没有保险。”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上述笔录系荥阳市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作,并加盖有荥阳市的公章,虽然一审庭审时,宋遂亮与丁振西关于车辆属谁所有与该询问笔录的记载不一致,但宋遂亮与丁振西并没有提供其他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事故车辆属于丁振西所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彬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2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丁振西连带赔偿陈彬损失232363.23元;2.二审诉讼费由丁振西承担。事实和理由:1.事故车辆属于丁振西所有,一审认定事故车辆属于宋遂亮,认定事实错误。在荥阳市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丁振西、宋遂亮均陈述,事故车辆属于丁振西所有,且一审法院认定荥阳市经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分析论证后做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丁振西和宋遂亮的询问笔录系荥阳市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出,程序合法,足以证明事故车辆属于丁振西所有的事实。虽然庭审中,宋遂亮和丁振西均陈述事故车辆属于宋遂亮所有,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个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2.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宋遂亮与丁振西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丁振西存在过错,丁振西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明显矛盾,漏判丁振西的赔偿责任,判决明显错误。3.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丁振西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丁振西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陈彬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关于适用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彬、丁振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107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保红,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盼丽,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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