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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0.28
∙【字 号】鄂政办函〔2016〕105号
∙【施行日期】2016.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函〔2016〕10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
健全完善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持续深入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体系。
二、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
(一)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经信部门逐级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认真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
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从源头上从严把关,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整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落实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加快推进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先进改装车型的研发生产。加强对已公告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依据相关部门执法检查结果,将生产不合规车辆的企业及产品逐级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
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四)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省公安厅、省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要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
的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加强道路查纠。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货车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仍然上道路行驶的货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要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以方便现场整改。(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和路面执法监督
(七)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铁矿、砂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全面排查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下,会同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的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合格的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完善道路监控网络。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按照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的原则,推进公路治超检测站点建设,落实车辆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并按审批程序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公路保护需要,对货运车辆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进行超限检测,强化全路网监管。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点段。依据技术监测设备获取证据,有针对性地开展查纠,探索开展非现场监管和处罚。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在高速公路入口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阻截劝返工作,严禁超限超载车
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质监部门要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定与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用地给予支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要求,统一车辆车货总重、外廓尺寸限值认定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住建(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渣土车的监管,做好建筑工地、施工企业治超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城市渣土运输专项清理整顿,配合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予以处罚、记分。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逃避检测、拒不进站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及车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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