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28
【字 号】穗交[2009]964号
【施行日期】2009.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穗交〔2009〕964号)
市客管处、各公交公司: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和市法制办对《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审查意见,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穗交〔2003〕278号)废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线路经营秩序,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是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下称市交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经营者经营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下称线路)。
  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是指经市交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经营资格的公交企业。
广州汽车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线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受市交委委托按照本规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线路管理
  第五条 经营者应与市交委签订线路经营协议。
  线路属社会公共资源,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处置线路牟利。
  第六条 经市交委批准的新开线路,经营者应当从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临时线路除外)。如不能按时实施,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交委提出延期实施书面申请。
  第七条 线路投入营运前,经营者应当根据线路经营协议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交委备案。
  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包括行经路线、停靠站点、开(收)车时间、配车数、车辆发车时间间隔等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和要求组织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在规定的发车时间间隔组织发车,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中断营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市交委进行的线路调整:
  (一)因轨道交通、道路等发展而实施线网优化需要进行线网调整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三)因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四)举办大型公共活动、重大节日活动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对新开或已实施调整的线路,经营者应当运行半年以上方可依照线路经营协议约定向市交委提出协商调整。
  第十一条 经营者根据线路运营情况需要实施线路调整的,由经营者向市交委提出线路调整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市交委现场勘查,双方达成线路调整意向后,可以变更线路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 经营者因各种原因需对线路实施暂停、终止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向市交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营者需对暂停的线路恢复行使的,应当书面通知市交委;对终止或者不能如期恢复的线路,市交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线路的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线路营运统计报表,参与市交委组织的年度综合评定、线路考评车辆考评、驾驶员考评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经营协议约定的车型购置营运车辆。
  第十五条 经营者持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及《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前往改为市交委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交委紧急用车指令,调派用车:
  (一)抢险救灾;
  (二)客流集散点运力不足;
  (三)其他紧急情况。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市交委和环保等部门对公共汽车电车噪音和尾气的检测,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负责完善车容车貌、服务标志、车辆设备和绿环保标志。按规定张贴老年人免费乘车标志、设置车厢内宣传框架和“三牌”等设施、规范车辆报站器用语等。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实施公共汽车电车每天保洁、每周两次大清洁、每周一次消毒的工
作制度,重点对车厢内乘客接触较多的座位、扶手、车门、栏杆等进行全面擦拭和消毒,确保车辆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规定:
  (一)确保参与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2级,但在市中心区主要道路、街道和商业区线路营运以及途经市区名胜旅游景点的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1级,且柴油车排放烟度值不得大于2.7 FSN;
  (二)做好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营运车辆的维护修理应当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三)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车辆维修周期和施工工艺,严格执行维修技术规程,确保维护、修理出厂的车辆尾气排放和制动噪音达标;
  (四)加强维修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确保维修能力满足公交车辆技术水平的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 车辆使用期限原则上与车辆报废期限相同,报废后需更新运力的,经营者仍应按照线路经营协议约定的车型购置营运车辆。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