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世坚、广州公交集团第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2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敏 
【审理法官】刘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世坚;广州公交集团第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唐世坚广州公交集团第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唐世坚 
【当事人-公司】广州公交集团第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志铠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薛莹荣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志铠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薛莹荣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志铠薛莹荣 
【代理律所】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唐世坚 
【被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三汽公司对唐世坚进行调岗是否合法有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三汽公司对唐世坚进行调岗是否合法有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首先,综合会议纪要和整合方案来看,基于集团资源整合的需要,唐世坚原任职的三汽公司解款车司机岗位已转化到其他公司,并不再存在,故三汽公司无法与唐世坚在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系由于客观情况出现而导致。其次,唐世坚在传达关于二汽公司清分中心整合情况的司机班安全交通会议的记录表上签名,表明其已知悉三汽公司将原有解款车业务划转到其他公司。在唐世坚不同意将劳动关系划转到二汽公司从事解款车司机岗位的情况下,三汽公司在其公司现有岗位范围内对唐世坚工作
岗位进行调整,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实属合理。再者,三汽公司与唐世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唐世坚的工作岗位为驾驶员,且唐世坚在实际工作中亦从事过公交车司机、解款车司机的工作岗位,而三汽公司对唐世坚发出的调岗通知中给予唐世坚调岗方案选择方案之一为交通车司机,三汽公司对唐世坚的岗位调整并未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最后,员工实际工资收入与其工作年限、岗位级别、工作时间等相关,唐世坚仅提交其中一个同事部分月份工资以证明其从事交通车司机岗位将实际降低薪酬待遇,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唐世坚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从事调整后岗位将实际影响其劳动报酬,并无不当。综上,三汽公司对唐世坚的岗位调整系因客观原因所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亦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唐世坚以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请求三汽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唐世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唐世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43:40 
广州汽车【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唐世坚于2010年3月10日入职三汽公司。2016年4月前担任公交司机岗位,2016年4月起担任解款车司机岗位。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约定唐世坚的工作岗位为驾驶岗。唐世坚工作时间为22时30分至次日凌晨4时。2020年4月24日,三汽公司向唐世坚发出《调岗通知书》,表示根据公交集团资源整合部署,一汽、二汽、三汽、电车公司的收款清分业务合并重组为新的清分中心,隶属于二汽公司,唐世坚明确拒绝劳动关系划转至二汽公司,但公司已不存在解款车司机岗位,结合唐世坚驾驶车辆的技能,为唐世坚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为车辆管理员(负责车厂车辆的停场和摆放),工作地点为大学城车场,要求唐世坚于2020年5月3日至大学城车场报到上岗。唐世坚于当天提交《关于不接受变更劳动合同的声明》,认为调岗实质为变相降薪,表示不同意该岗位调整,要求按劳动合同在原来岗位工作。2020年4月29日,三汽公司再次向唐世坚发出《调岗通知书(二)》,表示因唐世坚拒绝劳动关系转到二汽公司,给唐世坚提供3个调岗方案(交通车司机、大学城车场管理员、砖厂车场管理员)选择,请唐世坚选定后于2020年5月3日到新岗位报到,如唐世坚拒绝选择,视为同意调岗至车场管理员(大学城车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的报到期限未报到的按旷工处理。唐世坚于2020年4月29日书面表示不接受变更劳动合同,要求按劳动合同在原来岗位工作或者双方
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唐世坚领导向唐世坚发通知,内容为:“今晚二汽来电话了,考虑到4月30日晚上深夜班这台车过了24点就跨到了5月1日了,因为你不过二汽,他们计划安排一个司机开K136车跑深夜收钱箱了,我请示领导后,领导要我安排你4月30日开始休息”。唐世坚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唐世坚以三汽公司调岗安排不合理,且带有针对性、侮辱性、惩罚性为由于2020年4月30日向唐世坚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离职。    双方确认解款车司机、交通车司机属于二线驾驶岗,车场管理员属于后勤岗。    三汽公司主张根据所属公交集团安排,公交企业票款清分业务优化重组,其司原有解款车司机岗位全部取消,其司告知唐世坚调岗的事由后与唐世坚协商调整,并结合唐世坚自身情况先后向唐世坚提供四种调岗方案,分别为1、公交车司机;2、到二汽公司继续担任解款车司机;3、车辆管理员(多个工作地点选择:大学城车场、砖厂车场),劳动关系仍在三汽公司,负责车辆回到车场后车辆的摆放,工作内容类似保安,但存在挪车情形;4、交通车司机(接送公交车司机上下班车辆),唐世坚拒绝划转到二汽公司,也拒绝公司全部调岗方案。三汽公司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扩大会议纪要》,记载会议审议原则同意公交企业票款清点整合方案;2、《经营拓展分公司关于印发公交企业票款清点整合方案》,记载二汽公司、三汽公司及电车公司的票款清分业务进
行整合,组建公交票款收集清点中心(简称新清分中心),隶属二汽公司,下属班组通过整合并入新清分中心;3、《转签二汽清分中心职工信息确认表》,记载其他员工转入二汽公司清分中心情况;4、《解款车司机工资收入及划转情况》,记载其他转入二汽公司解款车司机的工资情况;5、《交通车司机工资收入水平》;6、《车场管理员工资收入水平》;7、《后勤管理分公司2019年员工奖金绩效调整方案》;8、聊天截图及《司机班安全交通会议记录表》,聊天截图显示唐世坚领导于2020年4月9日称“今晚上19点30分钟的司机提前半小时回来开个班前会,一是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二是讲解一下二汽票款清分中心整合工作进展情况…”、于2020年4月15日称“刘经理说:一分公司要一名交通车司机,可以介绍你去开交通车,你也可以去一分公司开公交车。如果你都不愿意去,就让我安排你车场做移车工,也是司机岗位。你也可以去车场看门口,是保安岗位。公司不可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分公司安排你的工作,你不去上班,就违反了劳动纪律了,我也是为了你好”,《司机班安全交通会议记录表》显示2020年4月9日会议内容包括二汽票款清分中心的整合情况,有唐世坚签名。唐世坚对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至证据7均不予确认,证据8的聊天记录不予确认,对《司机班安全交通会议记录表》真实性确认,但认为交通安全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唐世坚基于习惯在会议表上签字,该会议实际内容并不包含所谓的二汽票款清分中心整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汽公司单位调岗是否合法合理。三汽公司主张集团资源整合,将收钱箱业务调整到二汽公司,其单位已无解款车司机岗位,有相关会议纪要及整合方案予以证明。《司机班安全交通会议记录表》有唐世坚签名,其中记载会议内容包括传达二汽公司清分中心整合情况,唐世坚主张会议实际未包括上述内容,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唐世坚在仲裁庭审中表示听同事传闻集团成立清分中心,其所在解款车司机岗位要划转到二汽公司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采纳三汽公司主张,确认唐世坚原任职的解款车司机岗位已不存在,唐世坚对三汽公司原有解款车业务已划转到其他公司的事实实际知悉。由于岗位撤销,三汽公司实际已无法在原岗位安排唐世坚工作,上述情况系因客观情况造成,表明双方已无法继续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汽公司与唐世坚协商将其劳动关系划转到二汽公司继续从事解款车司机岗位,唐世坚不同意的情况下,三汽公司与唐世坚沟通,在三汽公司现有岗位范围内进行调整并无不妥。在唐世坚2020年4月24日不同意三汽公司的调岗安排的情况下,三汽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再次向唐世坚发出调岗通知,并给予唐世坚三个调岗方案选择,方案之一包含交通车司机。而唐世坚与三汽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为驾驶岗,唐世坚在实际工作中亦从事过公交车司机、解款车司机的工作岗位,三汽公司将唐世坚调整为交通车司机的工作岗位,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
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不同岗位执行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唐世坚虽提供了同事交通车司机岗位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条款以证明交通车司机的薪酬待遇低于解款车司机工资待遇,但从用工常理判断,员工工资因工作年限、岗位级别、工作时间等因素均将影响员工工资收入,唐世坚仅以其中一个同事部分月份工资主张其从事交通车司机岗位将实际降低其薪酬待遇,依据不足,因此,在唐世坚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如从事交通车司机岗位将实际影响其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三汽公司将唐世坚工作岗位调整为交通司机,并无不妥,唐世坚不同意相应工作岗位调整,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唐世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三汽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亦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唐世坚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唐世坚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