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动力总成二工厂发动机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12.20
【字 号】穗环管影〔2018〕30号
广州汽车∙【施行日期】2018.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动力总成二工厂发动机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2018〕30号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动力总成二工厂发动机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动力总成二工厂发动机一期项目(2018-440113-36-03-813818)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智联新能源产业园东南角(龙丰路胜洲村地段),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联合厂房(含机加车间、装配车间、辅房)、办公楼等;主要从事机加工
部分部件并组装发动机,不设铸造工艺。项目年产发动机20万台。项目投资1445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68万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动机试验废气经三元催化器处理后,分别引至3条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机加工设备和淬火工艺产生的油雾经油雾收集器处理;车间供油站采用油气回收系统。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食堂厨房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分质处理。项目生产废水经含油废液预处理系统处理后,与经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汇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量200 m3/d)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化龙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根据你公司承诺,若周边市政污水管网未完善导致项目污水不能排入化龙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发动机生产、试验设备及配置的空压机、风机、水泵等设备,采取减震、隔声、吸声、消声等综合治理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对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废机油 、废淬火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废物回收机构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200立方米),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周围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衔接,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六)本项目建成后,污水进入市政纳污管网的排放总量是:化学需氧量为1.15t/a,氨氮为0.1t/a,经化龙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为0.26t/a,氨氮为0.04t/a;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0.89t/a。项目应按《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广汽乘用车动力总成二工厂发动机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复函》(番环函〔2018〕1903号)确认的来源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2倍削减量替代。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
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