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费率表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以《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第8号)、《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水发[2000]156号文)和《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粤价[2000]26号文)为基础,结合本港实际和港口市场制定。
2、 本费率表适用于在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作业的港口收费。自2008年2月1日零时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开始装/卸的船舶货物。
3、 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有权在不同时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市场变化和港口装卸成本,对本费率进行适当的调整。
4、 本费率表未明确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粤价[2000]26号文)、《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第8号)、《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和《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水发[2000]156号文)执行。
5、 本费率表已公布在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
6、 本费率表由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若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业务发展部。:电话:82256211,82256222;传真:82256221;邮箱:marketing@gct
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
一、 内贸费率 1、内贸船舶使费 单位:元 | |||||
项 目 | 计费单位 | 费率(RMB) | 说 明 | ||
停泊费 | 每净吨马力·每日 | 生产性 | 0.06 |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 |
非生产性 | 0.12 |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 |||
系、解缆费 | 每次 | A | 50净吨(或100载重吨)以下船舶免征 | ||
B | 30.00 | 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 | |||
C | 70.00 |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 | |||
D | 140.00 |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 | |||
开、关舱费 | 每块舱盖 | 45 | 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若舱盖无法利用正常的吊具起卸,则加收100%。 | ||
甚高频通讯费 | 每艘次 | 150 | 1000净吨以上船舶,每艘次只收一次。 | ||
2、空箱、进出口重箱堆存基本费用表 单位:元/箱天
箱 型 | 箱别 | 普通货 | 危险品 | 冷藏箱 | 广州汽车 备 注 |
20’标准箱 | 重 空 | 8.00 8.00 | 16.00 16.00 | 63.00 10.00 | 冷藏重箱电费另计 |
40’标准箱 | 重 空 | 16.00 16.00 | 32.00 32.00 | 94.00 20.00 | 冷藏重箱电费另计 |
20’非标准箱 | 重 空 | 20.00 10.00 | 30.00 10.00 | ||
40’非标准箱 | 重 空 | 40.00 20.00 | 60.00 20.00 | ||
20’超限箱 | 重 空 | 30.00 10.00 | 45.00 — | ||
40’超限箱 | 重 空 | 60.00 20.00 | 90.00 — | ||
注: 1. 冷藏危品按冷藏货标准加收50%。 2. 吉出不回的空箱堆存费由箱子入码头之日起到提箱日止,费率按码头的对外公布费率计收。另收取一次装车费。 | |||||
3、免堆期 单位:天
箱 类 | 进 口 | 出 口 | 备注 |
空箱(普通) | 6 | 6 | 吉出不回无免堆 |
重箱(普通) | 4 | 4 | |
冷藏、危品、非标准箱、超限箱 | 无 | 无 | |
普通散货 | 0 | 0 | |
4、超期堆存费率
1)普通重箱超期堆存费
堆存期限 | 堆存费 |
1-4天(含第4天) | 免堆存费 |
5-11天(含第11天) | 按一、2费率计收 |
12-18天(含第18天) | 加收30% |
超过18天 | 加收50% |
危品超过30天 | 加收100% |
注:1、以上超期箱堆存费率以一、2费率为基础加收。 | |
2)普通空箱超期堆存费
堆存期限 | 堆存费 |
1-6天(含第6天) | 免堆存费 |
7-13天(含第13天) | 按 一、2费率计收 |
14-20天(含第20天) | 加收30% |
超过20天 | 加收50% |
危品超过30天 | 加收100% |
注:1、以上超期箱堆存费率以一、2费率为基础加收。 | |
5、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整箱作业) 单位:元
箱 型 | 汽车或驳船集疏港 (珠三角内河港口) | 火车集疏港 | 干支线中转 (含蛇口) | |
20’ |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 380 | 530 | 456 |
空箱 | 120 | 270 | - | |
40’ |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 550 | 920 | 660 |
空箱 | 180 | 440 | - | |
注:1、 | 超限箱、非标准箱按同类型箱费率加收100%。(非标箱两边宽度不超过30厘米,高度不超过50厘米) 其余面议。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但长宽与标准箱相同的高箱、不调换装卸索具的开顶箱及四周不超限的框架箱,按相应箱型标准箱计费。 | |||
2、 | 20’箱总重超27吨,40’箱总重超30.5吨将在原正常收费的基础上加收码头超重管理费:即400元/20;600元/40’。 | |||
3、 | 冷藏、易碎品、危险品、冷藏危险品重箱、冷藏空箱、未经清洗的危险品空箱在相应箱型普通箱费用的基础上加收30 %。 | |||
4、 | 临时改卸港在装/卸船包干费的基础上加收 :100元/20'; 150元/40'。 | |||
5、 | 普通散货卸驳船费率:46元/计费吨(船舱到船边);普通散货装驳船费率:64元/计费吨(堆场到船舱)。 | |||
6、 | 干支线中转重箱一装一卸按表中优惠费率计收。 | |||
7、 | 集装箱装/卸船包干作业包括: 1) 进口重箱汽车/火车提:从船上卸到堆场,从堆场装上货方汽车/火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即本装卸公司的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汽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 2) 进口重箱驳船提: 将重箱从船上卸到堆场,然后从堆场装到驳船上。 3) 出口重箱汽车/火车送: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汽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汽车/火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然后从堆场装到船上。 4) 出口重箱驳船送:将重箱从驳船卸到堆场,然后从堆场装到船上。 5) 装/卸船空箱:将空箱从船上卸到堆场,或从堆场装到船上。 | |||
6、港口作业包干费 (装/拆箱作业) 单位:元 | ||||
操作过程 | 箱型 | 费率 | ||
车 箱 | 20' | 300.00 | ||
40' | 500.00 | |||
卡 箱 | 20' | 600.00 | ||
40' | 1100.00 | |||
船 箱 | 20' | 550.00 | ||
40' | 1000.00 | |||
注: | ||||
1. | 以上包干费在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的基础上加收。包干费的货物只限于一般的普通货物,如属冷藏货物、危险品货物、冷藏危品货物、易碎货物、单重超过10吨但不足20吨的货物,则在原包干费率基础上加收50%; 单重超过20吨(含20吨)但不足30吨的货物、超限箱、非标准箱按同类型箱费率加收100%(非标、超限箱超限部分两边宽度不超过30cm,高度不超过50 cm),其余面议。超出包干范围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按港口有关规定、费率计收)由客户承担。 | |||
2. | 以上作业过程包括: | |||
2.1 散货卸汽车/火车/驳船装箱:将空箱从堆场送至集装箱货运站(仓库), 将货物从货方汽车/驳船/火车上(不包括汽车/驳船/火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将重箱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 | ||||
2.2 拆箱装汽车/驳船/火车:从堆场送往港方本码头(即本装卸公司的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驳船/火车(不包括汽车/驳船/火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将空箱送回堆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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