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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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具有检测产品所有参数能力的,不必注明所检参数;只具有检测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在“阐明”中注明能检或不能
检的参数名称;
③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能力,根据原则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原则,其他原则或措施应在“阐明”中予以注明;
④“限制范围或阐明”指对采用的原则、措施、量程、客户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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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检测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产品,或领域类别、参数类别、参数分类排序。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
②具有检测产品所有参数能力的,不必注明所检参数;只具有检测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在“阐明”中注明能检或不能
检的参数名称;
③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能力,根据原则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原则,其他原则或措施应在“阐明”中予以注明;
④“限制范围或阐明”指对采用的原则、措施、量程、客户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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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检测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产品,或领域类别、参数类别、参数分类排序。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
②具有检测产品所有参数能力的,不必注明所检参数;只具有检测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在“阐明”中注明能检或不能检的参数名称;
③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能力,根据原则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原则,其他原则或措施应在“阐明”中予以注明;
④“限制范围或阐明”指对采用的原则、措施、量程、客户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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