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库方案设计及设备房布置基本标准(国家规范) 设计依据及图集:
国家规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国家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标准图集《汽车库-汽车库(坡道式)建筑构造》05J927-1
标准图集《机械式汽车库建筑构造》08J927-2
车库的防火分类
名称
类别
Ⅰ Ⅱ Ⅲ Ⅳ
数量
汽车库 >300辆 151~300辆 51~150辆 ≤50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一、地下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每个防火分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Ⅳ类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汽车库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注: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倍);
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注:相邻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各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楼梯间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二层以下地下汽车库应设置供载人电梯。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 -规划建筑景观》
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并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部消防电梯。
注:地下室可借用自行车坡道作为主要直接对外安全出口;每个防火分区应有1 个主要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自行车坡道、直接对外独立楼梯间、敞开楼梯均为主要安全出口;几个防火分区可合用1个主要出口;
次要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一般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的楼梯间。
二、地下汽车库人员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不应超过60m。
三、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
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000m2,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倍。
地下复式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于1300m2,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倍。
四、地下停车库汽车疏散出口
停车50辆以下的汽车库可设一条净宽不小于4m的汽车坡道出口。
停车51~100辆的汽车库可设一条净宽不小于7m的汽车坡道出口。
停车101~150辆的汽车库可设一条净宽不小于7m和一条净宽不小于4m的汽车坡道出口。
停车151~500辆的汽车库可设两条净宽不小于7m的汽车坡道出口。
停车500辆以上的汽车库应设三条净宽不小于7m的汽车坡道出口。
注:超特大型车库(1000辆以上)根据使用要求,每个车道应满足流量控制,每7m的汽车坡道出口一般按250~350辆流量计算。江苏省有地方(南通市)按250辆设一汽车坡道(根据需要咨询当地审图中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咨询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Ⅳ类汽车库;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Ⅱ、Ⅲ、Ⅳ类修车库。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公用汽车库的库址,当需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出入口时应设候车道。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长度可按办理出入手续时需停留车辆的数量确定。但不应小于2辆,每辆车候车道长度应按5m计算。
附设于专用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专用汽车库,其停车位数大于10个,且车辆出入必须通过主体建筑人流的主出入口时,该处应设置候车道,候车数量可按停车车位数的1/10计算。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见下图)。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微型车、小型车
直线车道为15%,高:长比值为1:6.80;曲线坡道为12%长,高:长比值为1:8.50。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高:长比值为1:10.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见下图示1、2)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见下图示1)
3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见下图示2)
五、地下停车库汽车停车位、通车道宽度(小型车)
垂直式停车位:5300×2400;平行式停车位:6500×2400;垂直式无障碍停车位:6000×3700;
通车道直线单行净宽不应小于3000,曲线单行净宽不应小于3800。
通车道直线双行净宽不应小于5500,曲线双行净宽不应小于7000。机械车位通道不应小于6000。平行式停车位通车道直线单行净宽不应小于3800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汽车库内的通车道宽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但应等于或大于3.0m。
坡道式汽车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条件选用内直坡道式、库外和库内外直坡道式汽车库;单行螺旋坡道式、双行螺旋坡道式和跳层螺旋坡道式汽车库;二段式和三段式错层汽车库;以及直坡形斜楼板式和螺旋形斜楼板式等汽车库。(地下车库常用单层、内直坡道式、库外和库内外直坡道式汽车库,详见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图例)
坡道式汽车库,除螺旋坡道式外,均应使其坡道系统在每层楼面上周转通车道畅通,形成上、下行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交叉。
严寒地区不应采用库外外直坡道式汽车库。
机械式汽车库的库区内候车车位不应少于2个,当出入口分设时,应至少设1个。
两层升降横移式汽车库,宜用于地下汽车库和单层汽车库,并可与坡道组合使用。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但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至少应有1个停车车位。
残疾人的汽车到达车位后,还需换乘轮椅代步或拄拐杖行走,即残疾人在汽车与轮椅之间需进行转换,因此,在停车车位的一侧与相邻的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20m以上的轮椅通道。两个残疾人的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
为了安全,轮椅通道不应与车行道交叉,要通过宽1.20m的安全步道直接到达建筑入口处。当车位的轮椅通道与安全步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以方便乘轮椅者通行。
停车位布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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