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制度概述及其作用
召回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一、召回制度所谓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得知其生产或者销售的某类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类产品从市场上回收,并进行检测、修理或更换的制度。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2款中规定,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管理方法
第三条第3款中规定,所谓召回,是指消费品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其中召回制度涵盖的消费品类型包括食品、药品、汽车和儿童玩具
二、召回方式
1.主动召回主动召回也称为自愿召回,是指生产者一旦发现其生产的某类产品具有可能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缺陷,应当主动将该类产品召回并进行检测、修理或者更换的行为。
汽车召回制度
2.责令召回责令召回也成为强制召回,强制召回是指在企业不主动召回时,由主管机关责令企业召回,我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将其称为责令召回。强制召回实际上是主管机关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
三、召回制度的功能
1.预防性产品召回的启动通常以潜在的产品缺陷为基础,并不要求损害的实际发生。这也就是说,如果发现了个别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或者其他某类产品可能存在潜在损害危险的情形,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应当立即将同类产品全部召回,对其进行检测和修理。
2.主动性产品召回的启动通常不需要消费者等主动请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只要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具有应当召回的缺陷时,就负有主动召回所有同类缺陷产品的义务。
3.广泛性产品召回制度的广泛性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方面是指义务主体的广泛性,即产品召回制度并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生产者而适用的,其对广大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法律效力,凡是具有法律规定的需要召回缺陷产品的情形,首先应由生产者负责召回,如有必要,产品的销售者也负有召回的义务;另一方面是指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产品召
回制度并不是以保护某个或者几个特定消费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是为同类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的所有消费者提供广泛的救济渠道。该制度为同类产品的所有消费者提供相同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保护也具有平等性。
4.公益性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维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共安全,而非个别消费者的利益。
5.效益性一方面召回产品旨在防止产品的潜在缺陷转变为现实的危险。在现实危险发生之前,生产者对产品采取相应的纠正或者补救措施,成本相对较小,这就会极大的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一方面,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在实际损害现实发生之前,缺陷产品被及时召回,潜在危险得以消除,这比起损害实际发生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说,是一种成本最小的权利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