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关于行车记录仪安装使用维护规定
为规范行车记录仪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充分发挥行车记录仪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对行车过程的安全动态管理,控制和降低事故频率,保障行车安全工作,使职能管理部门对班车的运行特别是行车安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考核,约束驾驶员的安全、规范操作,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车记录仪的安装
1、新购车辆作为必备设备必须全部安装。
汽车记录仪2、公车公营车辆均需安装行车记录仪。
3、超长途承包班车实行强制安装,安装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安装行车记录仪的车辆若提前报废更新,可根据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评估作价或优先考虑安装到新购车辆上。
(二)行车记录仪的使用
1、行车记录仪时速的确定和设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高速公路限速10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限速70公里/小时,由设备供应商在安装时根据线路设置和调整。
2、行车记录仪的使用考核,纳入分公司安全管理范围,并由公司安机科负责对使用、考核情况进行督查。
3、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行车记录仪数据采集、分析、记录、汇总检查工作、建立专项的记录台帐、报表,并将使用情况、违章违纪情况的处理结果上报安机科。对确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数据误差太大的,须有分公司和安机科核实确定,及时落实修复。
4、分公司必须按月编制行车记录仪数据采集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数据采集方法,开展定期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每月检查二次,确保每辆车都有完整的数据。对发现的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每月公布,并通过安全活动予以通报。次月10日前将上月行车记录仪查实的违章违纪情况处理月报表报公司安机科。
5、车辆发生事故,安管人员必须及时采集和读取数据,提供详细的数据记录和分析资料(并打印该时间段的时间、速度曲线和疑点记录图)随事故快速报告一并报安机科,任何人不得随意删除及修改数据记录。
(三)行车记录仪的维护
1、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好行车记录仪的使用,发现故障及时报修,防止行车记录仪带病运行或形同虚设,严禁驾驶员和承包人私自拆除和人为原因导致数据不能采集或采集不正常,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行车记录仪的正常工作。
2、行车记录仪的维护和检测应纳入车辆例保检查和对车辆进行的各级维护保养范围,修理厂必须将行车记录仪作为作业项目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行车记录仪的考核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分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
1、未按规定编制采集计划,按期采集、解读,造成数据丢失的。
2、未按时上报报表和提供相关数据记录的。
3、未按规定及时处理违章违纪的。
4、管理不力,造成行车记录仪长时间运行不正常的。
2)驾驶员违章违纪处理规定
1、因驾驶员或承包人人为原因(故意)造成行车记录仪运行不正常,导致数据不能采集的,给予当事人扣除安全风险金500-1000元的处罚。如造成行车记录仪损坏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责任人全部承担,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当事人扣除安全风险金100-200元的处罚:
A、不按期接受行车记录仪数据采集的。
B、按规定保管维护行车记录仪,记录仪带病运行的。
C、记录仪故障不报修,不修复的。
3、分公司对记录仪检查中所发现的驾驶员违章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因此造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1、超过最高限速,高速公路3分钟,普通道路1.5分钟以上的,第一次口头警告并扣除安全风险金100元;第二次停驾1-5天,另扣除200元安全风险金;第三次发出解除承包、聘用合同警告书,停驾6-15天,另处扣除500元安全风险金;第四次扣除安全风险金1000元并解除上岗或聘用合同。
2、车门未关行驶或未停稳开门的,每次扣除安全风险金100元。
3、雾天擅自行驶、未开雾灯的每次扣除安全风险金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