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 言
汽车记录仪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与GB/T 19056-200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修改了引言(见引言,2003版的引言);
2——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3版的第1章);
3——修改了汽车行驶记录仪、连续驾驶时间的定义(见3.1、3.5,2003年版的3.1、3.3);
4——删除了车辆特征系数、上载、下传的定义(见2003年版的3.2、3.5、3.6);
5——增加了脉冲系数、行驶开始时间、行驶结束时间、连续驾驶开始时间、连续驾驶结束时间、超时驾驶、最近2个日历天、定位模块、定位精度、位置信息的定义(见3.2、3.3、3.4、3.6、3.7、3.8、3.10、3.11、3.12、3.13);
6——修改了一般要求,提出了一体式结构、前面板尺寸等要求(见4.1,2003年版的4.1);
7——修改了电气部件, 提出了对连接导线、插接器、熔断器等电气部件的性能要求(见4.2,2003年版的4.2);
8——修改了功能要求,增加了行驶记录功能、定位功能,在行驶记录功能中增加了安全警示功能(见4.4.1、4.4.2、4.4.1.4);
9——修改了数据记录功能,其中增加了行驶速度记录、位置信息记录、安装参数记录、日志记录等要求,修改了事故疑点记录、驾驶人身份记录、里程记录的要求(见4.4.1.2,2003年版的4.4.3、4.4.5);
10——修改了数据通信功能,增加了驾驶人身份识别通信的要求, 修改了数据通信接口、RS
232串行通信和USB通信的要求(见4.4.1.3,2003年版的4.4.8);
11——修改了显示功能,对显示器、显示内容和操作按键等提出统一要求(见4.4.1.5,2003年版的4.4.6);
12——修改了打印输出功能,修改了打印输出方式、打印数据格式(见4.4.1.6,2003年版的4.4.7);
13——增加了性能要求,其中增加了行驶记录性能、定位性能,将原标准中的时间记录误差、速度记录误差、里程记录误差列入行驶记录性能的要求(见4.5.1、4.5.2,2003年版的4.4.3、4.4.4、5.5.3);
14——修改了数据分析软件中对图表的要求(见4.6,2003年版的4.5);
15——修改了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中低温试验的温度指标(见5.8.3,2003年版的5.12.3);
16——修改了静电放电抗扰度(见4.12、5.12,2003年版的4.11、5.16);
17——删除了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2003年版的4.12、5.17);
18——增加了瞬态抗扰性(见4.13、5.13);
19——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03年版的第6章);
20——增加了安装位置、接线要求(见7.3、7.4);
21——修改了附录A—RS232串行数据通信协议(见附录A,2003年版的附录A);
22——增加了附录B—USB(通用串行总线)数据存储格式(见附录B);
23——增加了附录C—驾驶人身份识别IC卡数据存储格式(见附录C);
24——修改了附录D—事故疑点数据曲线(见附录D,2003年版的附录B);
25——修改了参考文献(见参考文献,2003版的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军、潘汉中、王学平、王金铭、龚标、侯心一、黄细富、祝文甫、黄迎胜、沈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9056—2003。
引 言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使用,对遏止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保障车辆行驶安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欧盟、日本等国家早在70年代就开始以立法形式在部分客运车辆及货车上强制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内外的使用情况表明,汽车行驶记录仪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有效的执法工具、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了管理工具、为驾驶人提供了其驾驶活动的反馈信息,其使用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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