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运函〔2010〕2622 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道路运输
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厅局《关于强制推广应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粤安监[2009]6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运输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0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的本省籍客货运输车辆。
二、审验时间
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限前2个月内。
汽车记录仪
三、审验机构
《道路运输证》的配发机关即为道路运输车辆的审验机构,具体详见厅《关于2005年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及换发新版营运证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交运函〔2006〕226号)第二条的规定。
四、《道路运输证》的审验发放原则
(一)自2010 年10 月1 日起,对我省营运车辆只核发IC 卡《道路运输证》。新增营运车辆不再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现有营运车辆已配发的纸质《道路运输证》应在车辆年度审验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二)对涉及出省经营确需一并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经营者应在年度审验前向审验机构申明,经审核同意并在审验合格后,核发纸质《道路运输证》副证。
(三)对于未领取IC卡《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机构应在车辆通过年审后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核发办法按厅《关于全面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的通知》(粤交运函〔2008〕1983号)执行。
五、审验工作程序
(一)申请。经营者向审验机构提交须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的相关材料,包括:
1.有效的IC卡《道路运输证》原件(已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同时提交纸质《道路运输证》原件);
2.与原件一致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签章);
3.客运及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提供与原件一致的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凭证复印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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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提供与原件一致的由质监部门签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罐体质量检测合格证复印件(签章)。
(二)受理。审验机构对证件有效、资料齐全的审验申请予以受理,并将审验时间信息录入IC卡《道路运输证》内,审验时间最长不超过20天。
IC卡《道路运输证》在受理完成后应返还申请人,并告知其审验签注时间。
对涉及出省经营,并在年度审验前向审验机构申明需一并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机构应同时签发《待理证》,有效期限不超过20天。
(三)审验。审验工作以资料核查为主,现场核查为辅。主要审验内容见《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项目及审验办法》(附件)。车辆审验中如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审验机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予审验合格。
(四)审验签注。对审验合格的车辆,审验机构应对其《道路运输证》进行审验签注。
1.签注
在IC卡《道路运输证》录入当年审验合格记录及审验有效期,并更新相关审验信息;
对于纸质《道路运输证》副证,应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注明车辆技术等级并加盖“审验专用章”;已经盖满“审验专用章”的证件免费换发新的纸质《道路运输证》副证。
2.审验有效期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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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期年份为审验当年的下一年。
(2)有效期月份根据审验车辆牌号尾数确定。如尾数是“1-9”数字段的,即确定其月份分别为1、2……9月;尾数为“0”的确定为10月;尾数为“A-M”13个字母段的,确定为11月;尾数为“N-Z”13个字母段的,确定为12月。
(3)有效期日期为有效期月份的最后一天,如有效期月份为2月统一确定为28日。
五、审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相应的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并向经营者公布本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审验地点、审验要求等事项。
(二)审验机构发现车辆尚有道路运输违法违章案件未处理的,应责令经营者到违法违章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后,再予以年审。
(三)审验机构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为客运车辆及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应责令经营者限期投保。
(四)审验中发现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装备等级与实际不相符的,应及时修改相关数据。
(五)审验机构对省、市际客运班车和所有旅游包车进行审验时,必须校验车辆型号、装备等级。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校验合格:
(1)做过单车装备等级核定,且该车在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中标注的装备等级与单车核定结果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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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型号在车型库中存在,座位数没有超过车型库中该型号车辆座位数,且该车在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中标注的装备等级与车型库中该型号车辆的装备等级一致的。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申请单车评定流程或个案评定流程:(1)审验机构应要求经营者按照《广东省交通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工作规范》(粤交运〔2007〕894号)的规定,申请进行单车核定后,再予以年审;
(2)特大型客车不在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车辆装备等级类型库(含单车核定)范围的,不进行单车核定,年审不予通过;
(3)单车核定后其车辆装备等级不符合其经营的客运班线要求的,年审不予通过。
(六)审验机构在校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时,应检查上报到省运政信息系统的该车辆的电子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如相应报告单的检测结果不合格则年审不予通过。
(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对车辆进行检测时,发现车辆的外廓尺寸(形状)、核定载重质量、核定载客量数据与《机动车行驶证》数据不符的,应在车辆检测报告上注明。审验机构对车辆实际数据与《机动车行驶证》数据不符的,年审不予通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审验机构发现经营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档案内容不齐全完备的,应责令经营者改正并检查合格后,再予以年审。
对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并在车辆技术档案中进行记录的,应责令经营者改正,并按《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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