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治理社会。近现代宪法产生后,政权组织形式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建构民主、科学、高效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宪法的基本追求之一。
就政权组织形式来讲,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都有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从历史发展和现实的存在形式看,正是国家权力尤其是主权的归属,决定了政权组织形式的不同。一般说来,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较为普墒和典型的形式是君主制,资本主义国家较为普遍和典型的形式是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采取共和制的政权形式。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封建制国家典型的和最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封建专制君主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特征是资本家运用手中掌握的资
本获取生产的剩余价值。因此民主共和制对大多数资产阶级政权来说,是资本和财产的统治所能采用的最好形式。但是,各自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又有明显的差别,概括说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
2.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政权组织形式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有不同的分类,按国家权力归属不同,近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下面是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说明各国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都在寻采用一种最适合于本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充分考虑各自的国情,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权的治理功能。
(1)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现代是哪个国家的 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保留有国家政
治实权,君主任命对他负责的政府,内阁是根据君主的意志组织起来的,是行使权力的机构。而不是由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君主钦定宪法,议会只享有宪法规定的职权,并以君主权限不受限制为前提。目前,实行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只有约旦、摩洛哥、尼泊尔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这种形式。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或象征,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议会处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实际掌握在内阁手中,内阁由议会产生,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内阁在形式上由君主任命,但内阁的去留取决于议会是否信任,君主作为虚位的国家元首而存在,实际大权掌握在议会和内阁手中。英国是这种形式的典型国家。现代国家中日本、瑞典、荷兰、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丹麦、挪威、新西兰等也实行这种政权组织形式。
(2)共和制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资本主义国家最典型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据国家权利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不同,共和制又可以分为:议会
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
议会制
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议会不仅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最高权力机关;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代表国民意志。政府由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组成,政府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的监督。国家元首是总统,由选举产生的总统通常没有实权,只履行外交礼仪等名义上国家元首的职责。现在的意大利、印度、德国等采用的就是这种制度。议会共和制与议会君主制有相似之处。采用议会制的国家,议会一般是由两院即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但各国采用的名称不同。在美国、日本,上议院叫参议院,下议院叫众议院。在法国,上议院叫参议院,下议院叫国民议会。在英国,上议院叫贵族院,下议院叫平民院。。西方国家的下议院都是通过普选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上议院则有不同的组成方法。两院的职权,一般说下议院比上议院大,但美国参议院的职权比众议院要大。普遍采取两院制主要是两院制能更有效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互相牵制,使政治统治减少危险。也有的国家采取一院制,如瑞典、丹麦、希腊等国。
总统制
在总统制国家中,总统由选举产生,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政厢的组成不是取决于议会中政党席位的多少,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除对总统可以行使弹劾权外,不能强迫总统辞职,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国家机构是依“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国家权力体系的,议会由选举产生,行使立法权,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总统行使行政权。美国是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阿根廷、委内瑞拉、埃及等国家也实行总统制。另外,以法国为代表的与上述制度有所区别的总统制,一般称为半总统制。半总统制是在议会制的基础上扩大总统的权力,吸收总统制的一些特点而形成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总统是国家元首,由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统组织并领导政府,行使广泛的行政权力。政府同时向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统也可以解散议会。
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是现在瑞士所实行的特殊形式的共和制。委员会制也叫合议制,国家立法权属于议会,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委员会即最高行政机构,委员会由7人组成,选1人为主席,主席为国家元首。联邦委员会以集体讨论、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重要事务,并以集体名义行使职权,联邦委员会受议会监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
在近代和现代,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离不开代议机构或代表机构。无论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还是在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都离不开代表机构,这就是说不同阶级本质的国家可以有相同的形式。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这就是说形式相同的国家,其阶级本质可以不同。
1949年新中国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共同纲领》所确认,后来载入宪法。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以及选举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其中,政权组织形式是政治制度的主要和核心部分,所以被称为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我国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而不能将每一个公民单独地孤立出来作为权力的所有者。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通过民主的选举原则和选举程序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它一经组成之后,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能够吸引广大人民众参加国家管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权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在政权中都有一定的地位。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为例,在2 970名代表中,工农占23%,知识分子占23%,干部占24.7%,解放军占9%,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发国人士占18.2%,华侨占1.6%,少数民族占15%,妇女占21.3%,非党派人士占33.2%。全国50多个少数民族都有各自的代表。各方面代表人士云集于人民
代表大会,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等等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有许多具体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军事制度、财经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这些制度都只能代表我们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凭借这项权力,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的本身,而且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它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把民主制和集中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关系中:
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
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的使者,能够充分地体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人民代表如不称职,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将他撤换。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问,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参加讨论和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人民代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人民众认真贯彻执行。
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机构的核心。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国家的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手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集中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手里。由民主方式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集中地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实践,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
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和罢免、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其他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主席及其他组成人员,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则处于从属的地位。
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才能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中央又不能集权过多,必须充分照顾地方特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使地方有可能充分发挥它们的首创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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