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1-04-22 11:47:44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在今天,我们应该珍惜和保护这些见证历史的精华沉淀,体现其应有的宝贵价值,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发展好历史文化名城。对于这座古老的历史文化名城,我们主要从其保护的现状,目前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来进行分析。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策
无论在哪个国家,每个城市都有其自己发展的轨迹,都有自己鲜明的个性特,特别是世界历史名城、文化古都,不仅没有彼此雷同的,而且都是各自民族传统文化在城市计划与建筑中的卓越体现,其个性特强烈、突出。它们都按照各自民族优良思想、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继承并创造性地发展。民族文化、风土人情沿着历史文脉构成不同的变迁历程,进而形成不同建筑风格、街区形态和内涵丰富的都市风貌。在今天,我们应该珍惜和保护这些见证历史的精华沉淀,体现其应有的宝贵价值,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发展好历史文化名城。以济南为例,从龙山文化古城遗址算起,济南的建城史已有4600多年,中国5000年文明史在济南可以得到完全的印证。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济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时已有21年。对于这座古老的历史文化名城,我们主要从其保护的现状,目前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来进行分析。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现状:
(一)政府高度重视泉城保护,加强名城保护和维护工作
1988年,济南组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班子,1994年《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得到了国家批准,这是全国第一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它鲜明地突出了“从保护城市特,保存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出发,点、线、片相结合,加强对文化古迹、历史性街区、传统风貌地区的保护,形成名城保护的完整体系。”强调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古城区及其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性街区、泉水、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风貌基本特。”并指出要将济南最有特的“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在名城保护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和谐的人文与自然相互依存的整体”。《规划》的出台和贯彻执行,对济南市的名城保护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它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后来又被纳入了《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成为济南市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依据。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现代是哪个国家的
泉城济南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过程中,重视传统风貌的整体保护,处理好建设和保护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抢救性修复各类历史遗迹,整
治街区环境,取得了较好成效。如2001年,对泉城路进行了拓宽改造,使这条老城区内的主要商业街在
反映历史文化特、展现现代化风姿的有机结合中重新焕发出了勃勃生机。以趵突泉、黑虎泉、五龙潭、珍珠泉等四大泉为重点加以保护,划定以南部山区和玉符河地区为重点的泉水补给保护区。针对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的泉水断流情况,围绕实现恢复和保护泉水喷涌,弘扬泉文化、打响“泉城”品牌的目标,全市上下正全面实施保泉战略并抢救修复了46多处被填埋、占压的泉水。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济南在城市发展和城市保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开发性破坏较为严重
许多城市在现代化的名义下进行着剧烈的改造,一批批古老街巷和古朴民居被拆除,济南也不例外,大规模的高楼大厦取代了一些古街老巷,特别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把一些具有历史韵味的街道一部分或全部的拆除,使古城区的一些古街道大力兴建的现代化高楼,也使得一些文物单位被高层建筑物包围而失去了原有的文化生态环境,破坏了古城的历史格局和原有的空间尺度。例如由于近现代特殊的历史条件,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泉城济南,“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古城风韵已成追忆,着实令人叹惋。科技论文。
城市中的历史保护区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体现着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包含着众多的历史信息,
是名城中的重点保护对象。但许多名城由于不断地改造、侵蚀保护区,许多历史保护区被挤占,使得规划确定的保护区范围不断地缩小,或者全部被拆除。在济南有绝大部分历史街区被完整保留,体现了历史的真实风貌,但还有一小部分被统统拆光,使其失去了当时的历史环境,结果往往是毁坏了有价值的真实历史遗存。
(二)必要的保护资金短缺
保护资金短缺是济南以及其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由于保护和维修资金不足,导致名城中许多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自然破败,难以为继。一些景区景点内也因维护资金不足而出现局部的风蚀等现象,因没有资金保障未能及时修整保护而正趋于衰败。
(三)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的文化古城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方式,国家制定全国性保护法律及其法规性文件,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英、法、日等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制度要相对滞后,主要是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对应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在由文物、
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组成的三个保护层次中,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名城与保护区目
前仅有数量很少的法规性文件,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由于无法可依,缺少了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强制手段,致使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很难做到依法行政,难以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也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显得力不从心。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名城全面保护,整体性保护,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历史古城一般都具有独特的地理条件和相对完整的建筑形制,在保护工作中应注重保持其完整性,如泉城济南古城区为护城河,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古城区的保护体现了整体保护的思想,既保护古城区,又保护与古城区密切相关的外部自然地理环境;既要继承古城区的传统格局,又要保护古城轴线、路网、水系,还要严格控制古城区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及空间尺度。另外还要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如集全社会之力保泉护泉,在全体市民中积极开展爱泉护泉的宣传教育活动等,让公众参与到保泉护城活动中来,进而在全民中形成一种自觉行为。
(二)拓宽名城建设的筹资渠道,增加保护和维护投入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一项高投入的系统工程, 在英国和日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款项数额巨大,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我们则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
与,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社会捐资、股份筹资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资金参与名城建设。如保泉工作开展时通过济南市财政拨款380万元,社会各界捐助200多万元等多方筹集资金为泉水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我们要把这一方式推广扩大到名城街区及整个古城的保护当中,另外也应学习制定各类相关政策,为名城保护提供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科技论文。如减免税收、公用事业拨款、贷款等形式。科技论文。
(三)完善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制订法规,明确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应保护的主要内容,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确立保护资金的立法保证。另外法律文件内容的操作性要强,对保护管理的程序、国家、地方及民间团体的各自职责与相互关系,以及保护资金的来源及违反处理的规定内容要更为详尽与严格。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国外许多国家在这方面做得很好,如法国巴黎老城区、意大利的罗马古城的保护与建设,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就我国而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对城市经济发展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其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将得到较好的体现和进一步的升华,对于城市研究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提供较高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价值,因此,我们全社会都应积极有效的保护
好和发展好历史文化名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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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宝明.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旅游学刊》.1999.3
3、肖勇.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拓展.《城市研究》.1999.4
4、王景慧.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概念.《城市规划汇刊》.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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