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交大MPA双证
政治学笔记
课程代码:P130505
课程名字:政治学/Political Science
任课老师:胡伟 教授
——by 朱馨怡
第一讲 政治权利:国家、非国家和超国家
一、政治权利与合法性
罗伯特。达尔:“权利概念是政治分析的中心”
中国对权利的理解比较正解,认为是好事儿,西方政治理论(政治科学)对权利比较担心
    eg:1.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政治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利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2.阿克顿勋爵: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利趋于绝对的腐败。
      3.丹尼斯。顿:阿克顿只表达了一半真理,另一半真理是:权利可以使人崇高,正像使人腐败一样。
      4.“要把权利放在制度的笼子里”
(一)权力与政治权力
  (1)什么是权利?
马克斯。韦伯——权力是某一行动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即使存在反抗也要实现其意志的可能性。(合法的暴力)“硬权力”
罗伯特。达尔——权力是一种影响力“软权力+硬权力)
丹尼斯。郎——权力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即权利是一种“有意”和“有效”的影响
硬权力(武力,经济制裁,etc)vs 软权力(价值观,文化渗透,威望,etc)
  (2)什么是政治权力
政治权利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
(二)权力的类型/形式
“硬权力”与“软权力”
入场顺序,掌声大小,距离等反应了权力的象征
——权力是需要包装的
  (1)武力——A强迫B服从(强制的权力)
  (2)操纵——A实际让B自愿服从,但B并不知道A的意图(阴险的权力)
(往往通过宣传一种政治理念、信仰、宗教吸引他人,不告诉真实意图)
“谎言说了一百次就是真理”
需要独立思考才能规避操纵
  (3)说服——A以理服B(平等的权力)
同样通过宣传,但告知真实意图
*1,2,3效率比较低
  (4) 权威——A命令B做某事(正式的权力)
    1)强制的权威Coercive power:不服从受惩罚;
与武力的差别在于是否正当,即权威具备合法性
基本上领导都会适当运用强制权威以树立威信
尽量少使用,如果使用最好纳入民主与法制的渠道
    2)诱惑的权威Reward power;服从了有奖励
    3)合法的权威Legitimate power;把服从当作义务
比如老师,用理论和制度说服人心甘情愿服从。合法权威是比较巩固的权力
    4)合格的权威Expert power;专门的知识和技能(犹如病人服从医生)——专家治国论
    5)个人的权威Referent power;克里斯马——政治权力最高使命:别人能够自觉自愿听你的话
Charisma,克里斯马型权力,也叫人格型权力,指人们对特殊类型的人的尊敬,这种人具有超凡的品质,个人魅力,启示力。原指古代的宗教先知,战争英雄,由马克斯.韦伯引入政治学领域。在管理学上与职位权利相对而谈。(from百度)
Chrisma领袖气质:被认为是领袖特有的一种个人气质,能引起大众热诚的效忠或强烈的热情(from百度)
现代管理学比较强调多激励少强制
【问题】:我国现在普遍的权威形式是一种什么状况?
(三)政治权利的合法性
当代西方学者在权力观上的分歧是“社会冲突论”与“社会共识论”,前者坚持在一切权力关系中强制是不可削弱的因素;后者是强调在一切权力关系中合法权威的主导地位。
实际上,在特定的权力关系中,强制性和合法性因素通常共存,并交织在一起,——韦伯:国家是“在特定领土内,成功地获得垄断合法使用物质武力的形式”
政治学更为主张权力的合法性
  (1)合法性的概念:“合法性”指民众对于现存政治秩序和政权的信任、支持和认同,也可以说是政治权利以非强制手段维持其统治秩序的能力
李普赛: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保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
阿尔蒙德: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
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
合法性和强制性成反比。
衡量一个国家合法性的强弱就看警察的数量。警察越多合法性就越低。
(四)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
  (1)马克思·韦伯的分析:三种类型的合法性基础(仍有现实意义)
    1)传统:沿袭,相对克里斯马更稳定,但是不合理
2)克里斯马:创造一个新的统治,一般在动荡时期,乱世,不稳定的
3)法理:通常通过选举竞争产生领导人,韦伯认为民主法制是发展的方向
——法理给人以希望。
  (2)伊斯顿的分析:三种来源理论(修正了韦伯的体系)
    1)意识形态:加强统治的合法性(20世纪以后人类的新现象)
eg共产主义理论——共产主义统治的合法性
    2)结构:共同体、政体和政府(执行者)—传统&法理
      ——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带来领导人的产生
3)个人:克里斯马
(五)合法性与有效性
  (1)合法性与有限性的相关性分析
合法性与有效性未必正相关:如B和C
*eg:1.经济发展与人民拥护的关系:朝鲜,新疆问题——缺乏合理的制度,道义力量等
  (2)合法性维持途径
*西方主要靠民主制度
*我国没有很好的方法:“造神”措施(作用有限),制度力量(依法治国)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价值观)
    1)特定支持——是由于政治体系的输出(即政策)给与了体系成员某些具体的满足而形成,即特定的政策绩效带来了受惠者的支持——不可靠
    2)散布性支持——不同于特定支持的功利性,它独立于具体的政策输出,是对政治体系的“善意”情感,并构成一个“支持储蓄”,这将使民众承认或者容忍那些与其利益相悖的政策输出——感情的东西不是功利的东西
*特定性支持和散布性支持是可以互相转换的,但是如果特定性支持没能转化为散布性支持,那政策的维系是很不稳定的
*在中国很难做到散布性支持
二、国家:社会公共权力
国家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拥有“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
(一)国家的本质
  (1)“善”的国家本质观——国家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是人民公同利益的体现,是全民的机关。——*我国主流
亚里士多德:城邦的目的是在促进善德,是至善的社会团体
狄骥:国家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机构
现代是哪个国家的拉基斯:国家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机构,国家的目的就是利用社会的力量专谋社会的福利
  (2)“恶”的国家本质观——国家是一种罪恶和祸害,是压迫社会和人民的——*国际主流
    1)无政府主义的观点
蒲鲁东:国家和政权是危害自由的,国家就其本质而言是反革命的,政权是暴政的工具和堡垒
巴枯宁:任何权威和国家都是绝对的恶事,是一切祸害的根源。
    2)自由主义的观点
*Necessary Evil
波普尔: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如无必要,它的权力不应增加——“自由主义剃刀”理论
*李克强:简政放权
  (3)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本质观——国家的阶级分析理论:非抽象善恶的国家本质观——偏恶的国家观
    1)不同于善的国家观:否定国家是善的团体,是全民一致的体现,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机关——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绝不是仁慈的东西或全民的机关
恩格斯: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谓和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驭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力量,就是国家
列宁:国家是一种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
    2)不同于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国家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是永远必要,国家注定是要消亡的;无产阶级国家是历史的必然,但也非永恒
    3)不同于无政府主义的国家观:国家的消亡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不能人为“打道”
(二)国家的形式
  (1)古代国家——(略)o(╯□╰)o
  (2)现代国家:资本主义形态
    1)类型
      A 立宪君主制(议会制)
B 共和制: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
C 各制度的区别
*君主制与共和制的区别:君主制——世袭产生;共和制——选举产生
*共和制也可能有独裁
*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区别:
*I)权力和首脑是否集于一身:总统制——实位元首;议会制——虚伪元首,权力在议会手里
*II)选举方法:总统制——总统和议会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会——议会由选举产生,内阁成员和首相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行政首脑
*III)权力关系不一样
    2)原则: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
  (3)现代国家:社会主义形态
性质:新型民主
    1)原则: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理想与现实的张力:理想和现实之间差距甚大
(三)国家的职能——“二重性”理论
  (1)政治职能
对内职能:*马克思:压迫其他阶级,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对外职能:*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公共职能  *(由小到大)
“守夜人”国家
福利国家——公共品: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北欧
干预国家——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
经济起飞的“”——东亚NICs
社会公正与再分配——经典社会主义国家
*福利国家:北欧;国家主义:中国,拉美;社会主义:中国改革开放前;放任自由:美国
【问题】:1)理想和国家职能应当如何定位?
        2)中国目前处在什么位置?
三、国家与社会:非国家的政治
(一)非国家-政府的政治:
非国家-政府的政治范畴: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国家”涉及的是公共权力(政府)的事务:“社会”则是指相对独立于公共权力之外的社会自治领域的事务,它包括各种非政府的社会团体、公司企业、文化组织以及私人生活等
: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事业,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