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2000年
目 录
1.总 则
2.大修管理
3.柴 油 机
4.辅助及预热装置
5.承载车体及转向架
6.制动及空气系统
7.电 机
8.电器及电气线路
9.辅助传动装置
10.齿轮及轴承
11.机车总装、负载试验及试运
12.大修限度表使用说明及大修限度表
13.大修零件探伤范围
1 总则
1.1 机车大修必须贯彻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方针。机车大修的任务在于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以保证铁路运输的需要。
1.2 机车大修和段修是机车修理中互相衔接的两个组成部分,机车大修要为段修打好基础。机车大修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和修理。机车修理单位对大修机车质量应负全部责任。
1.3 机车大修要坚持统一管理和入厂修理为主的方针。在计划预防修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基本修加状态修。并逐步改革机车大修管理模式,改变目前整车入厂单一修理模式为整车入厂修、主要部件换件修、分等级修等多种模式。要积极推行配件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修理新工艺,以达到不断提高机车大修质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缩短机车在修停时,降低修理成本。
1.4机车大修周期由铁道部决定。根据当前机车生产、运用及检修水平,东风11型内燃机车检修周期结构和大修里程规定为:
检修周期结构: 大修(新造)---中修---中修---大修;
大修里程: (80万10万)km;
凡需延期或提前入厂做大修的机车,由铁路局提出申请,报铁道部核备。
1.5 本规程系东风11型内燃机车大修和验收的依据。机车大修中遇有与本规程和其它有关技术标准中均无明确规定的技术问题时,由机车修理工厂和铁道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共同协商解决,并报铁道部核备。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工厂总工程师签署处理意见并抄送铁道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后可先出车,并将不同意见报铁道部。出车后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
1.6 本规程中的限度表、零件探伤范围表与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程解释权在铁道部。
2 大修管理
2.1 分级管理与计划
2.1.1 内燃机车大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大修规程。
铁路局根据机车走行公里、技术状态和大修周期,组织管内机车按计划进厂; 将大修机车履历簿、不良状态书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提交承修工厂及部驻厂验收室进行审查。
修理工厂编制并执行机车及大部件大修工艺,合理安排作业进度,质量良好地完成大修任务。
2.1.2 大修的年度计划由铁路局、修理工厂报部核备。市场选择的大修机车按部颁有关规定执行。铁道部适时召开机车大修协调会议,组织委、承修双方签订机车大修合同。
2.1.3 事故修及其它计划外入厂修理的机车,由配属铁路局提出计划,报铁道部核备,并与承修工厂签订合同,认真填写不良状态书、检修范围,部驻厂机车验收室根据检修范围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
2.2 入厂
2.2.1 机车回送入厂
2.2.1.1 大修机车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回送入厂。挂运回送时,按铁道部有关机车回送办法的规定办理。
2.2.1.2 东风配件大修机车回送入厂前应保证运用状态。入厂机车所有零部件须齐全,未经铁道部批准或承修工厂同意,不许任意拆换。如发生上述现象,经工厂与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确认(如送车单位代表不在,由验收室负责),行计价处理。对于在大修中按规程与合同规定更新的部件以及技术改造淘汰的部件,凡机务段需要的,厂、局双方须在大修合同中明确。
2.2.2 机车送厂后需做的工作
2.2.2.1 承修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做好接车鉴定记录,并由送车人员带回一份记录交机务段。
2.2.2.2 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一并交给工厂。
2.2.2.3 机车入厂时,须将机车规定配备的工具、备品等带齐入厂,由送车人员委托工厂代管,确需补充的工具、备品须在大修合同中提出申请计划,出厂时由工厂补齐,另行计价。
2.2.2.4 机车在工厂变更配属时,按工厂与原配属段协议交接车,修理竣工后由原配属段与新配属段交接,工厂提供方便。
2.2.2.5 工厂和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共同做好机车送、接人员的接待和生活安排工作。驻厂验收室须负责送、接车人员的管理工作。送、接车人员在厂期间要遵守工厂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等制度。
2.3 修理
2.3.1 机车互换修规定
2.3.1.1 机车大修以承载式车体为基础进行配件互换修,在相同结构下,尽量考虑相邻厂次的柴油机互换。机组和大部件,如柴油机、柴油机各附属装置、增压器、空压机、 变速箱、静液压泵和马达、同步主发电机、牵引电动机、起动发电机、励磁机、转向架、轮对等须成套互换。互换件须统一编号,并将技术状态、检修处所、 检修记录记入相应的大部件履历簿中。
2.3.1.2 互换的零部件须符合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和本规程的要求,保证质量。结构不统一、不标准的零部件不许互换。
2.3.1.3 对部令规定的加装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并纳入检修及验收范围。凡不属部令
规定,由机务段自行对机车加装改造或试验项目,机务段须在入厂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在签订修理合同中作出规定,并通知部驻厂机车验收室。
2.3.2 机车大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时的规定
2.3.2.1 须考虑成批生产的可能性和便于使用、维修,并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机车的性能,延长部件的使用寿命。
2.3.2.2 需经装车试验的项目,按铁道部颁发的<<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中有关规定办理。
2.3.3 机车使用代用材料配件时的规定
2.3.3.1 凡属标准件(国标、部标)、通用件等影响互换的零部件,须报部批准。
2.3.3.2 需变更原设计材质和规格者,须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办理。
2.4 出厂
机车试运、交车、出厂、回送等事宜按部颁<<铁路机车验收规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承修工厂须将填写完整的机车履历簿交接车人员带回机务段。
2.5 质量保证期
机车大修后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用、保养和维修条件下,承修工厂须保证:
2.5.1 在运行90万km或7年(即一个大修期)内:
a)承载式车体新切换部分不发生裂纹;
b)转向架新切换部分不发生裂纹;
c) 新柴油机机体不发生裂纹;
d) 新柴油机曲轴不发生断裂。
2.5.2 在运行30万km或30个月(包括中修解体)内:
a)车体、转向架构架、车轴、整体车轮、牵引从动齿轮不发生折损和破裂;
b)柴油机机体、曲轴、凸轮轴、连杆、活塞组、缸套和所有齿轮不发生裂纹、破损;
c)弹性联轴节、减振器、主机油泵及其传动装置、机油热交换器、静液压热交换器、冷却单节、通风机、传动轴、增压器、中冷器、冷却风扇、静液压泵和马达不发生折损和裂纹;增压器转子不发生固死;柴油机大、小油封不漏油;油底壳垫片不发生破裂;
d)所有滚动轴承不发生裂纹、折损和剥离;
e)柴油机轴瓦不发生裂纹、折损(碾瓦除外);
f) 同步主发电机、牵引电动机须正常工作,不发生损坏。
2.5.3 在运行15万km或15个月内:
a)柴油机轴瓦不发生碾瓦;
b)励磁机、起动发电机须正常工作,不发生损坏。
2.5.4 在上述规定以外的项目,须保证运用5万km或6个月(即一个小修期)。
3 柴油机
3.1 机体、连接箱、机座支承、油底壳、曲轴箱防爆门及盘车机构
3.1.1 机体与连接箱的检修要求
3.1.1.1 彻底清洗机体与连接箱,机体内部机油管路及水腔须清洁畅通;机体与连接箱不许有裂纹,安装密封平面不许损伤。
3.1.1.2 机体气缸套的安装面与机体底座面不许碰伤,气缸套安装面及机体底座面须平整,机体底座面平面度在全长内为0.2mm,机体水腔处穴蚀凹坑深度不许大于5mm,超过时允许修补。
3.1.1.3 主轴承盖螺栓与螺母、气缸盖螺栓与螺母、水平螺栓与主轴承盖不许有裂纹, 螺纹不许有断扣、毛刺及碰伤,螺纹与杆身过渡圆弧处不许有划痕,水平螺栓须重新镀铜。
3.1.1.4 连接箱与机体及同步主发电机的接触面有碰伤、毛刺等缺陷时,对凸出平面部分须修整。
3.1.2 机体总成要求
3.1.2.1载入机体主轴承盖螺栓和气缸盖螺栓不许松缓、变形, 紧固力矩为980.7N.m, 气缸盖螺栓与机体顶面的垂直度公差为Φ1.0mm;机体的气缸盖螺栓孔及其它螺纹孔允许进行扩孔镶套处理,但螺纹孔须保持原设计尺寸。
3.1.2.2 当水平螺栓未紧固时,主轴承盖与机体配合侧面用0.03mm塞尺检查,塞入深度不许超过10mm。
3.1.2.3 主轴承螺母与垫圈、垫圈与主轴承盖接合处,用0.03mm塞尺检查,不许塞入。
3.1.2.4 机体各主轴承孔轴线对1、9位孔的公共轴线的同轴度为Φ0.14mm,相邻两孔轴线的同轴度为Φ0.08mm。
3.1.2.5 机体曲轴止推面对主轴承孔公共轴线的垂直度为0.05mm;内外侧止推环按曲轴止推面磨修量与止推轴承座宽度配制,并记入履历簿。
3.1.2.6 机体与连接箱组装后,其结合面须密贴, 用0.05mm塞尺检查不许塞入,但允许有长度不超过两个螺栓间距的局部间隙存在。
3.1.2.7 机体凸轮轴孔的同轴度在全长内为Φ0.35mm,相邻两孔轴线的同轴度为Φ0.10mm。
3.1.3 机座支承的检修要求
3.1.3.1 清洗机座支承,检查并消除裂纹。支承螺钉不许有断扣、裂纹、毛刺及碰伤,并须重新镀铜。
3.1.3.2 橡胶减振元件须更新。
3.1.4 油底壳的检修要求
3.1.4.1 清洗安全阀, 组装后动作须良好,并进行调压试验,试验时用柴油机油,油温为70~80℃,油压为MPa。
3.1.4.2 清洗油底壳, 有裂纹时允许挖补或焊修,然后进行渗水试验,保持20min不许渗漏。油底壳与机体的接合平面须平整,对凸出部分须修平。
3.1.4.3 油底壳高压油腔须进行1Mpa水压试验,保持5min不许泄漏。
3.1.5 曲轴箱防爆门检修要求
曲轴箱防爆门弹簧组装高度为83mm,组装后盛柴油试验不许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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