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 凤呜大王*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申请 人 填 报 事 项 | 申 请 人 信 息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国 籍 | |||||||||||||||||||||
身份证 明名称 | 号码 | |||||||||||||||||||||||||
申 请 / 已 具 有 的 准 驾 车 型 代 号 | 档案编号 | 照片 | ||||||||||||||||||||||||
邮寄 地址 | ||||||||||||||||||||||||||
申 告 事 项 | 本人如实申告 □具有 □不具有 下列疾病或者情况 | |||||||||||||||||||||||||
□器质性心脏病 □癫 痫 □美尼尔氏症 □眩 晕 □癔 病 □震颤麻痹 □精神病 □痴 呆 □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 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 上述申告为本人真实情况和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医 疗 机 构 填 写 事 项 | 身高(cm) | 辨力 | 红 绿 盲 □有 □无 | (医疗机构章) | ||||||||||||||||||||||
视 力 | 左眼 | 是否矫正 | □是 □否 | |||||||||||||||||||||||
右眼 | □是 □否 | 年 月 日 | ||||||||||||||||||||||||
听 力 | 佩戴助听装置 □是 □否 | 左耳 | 躯干和颈部 |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有 □无 | ||||||||||||||||||||||
右耳 | ||||||||||||||||||||||||||
上 肢 | 左上肢 | 下 肢 | 左下肢 | |||||||||||||||||||||||
右上肢 | 右下肢 | |||||||||||||||||||||||||
申请方式 | □本人申请 □委托 代理申请 | |||||||||||||||||||||||||
委托代理人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明名称 | 号码 | |||||||||||||||||||||||
联系地址 | 电话 | |||||||||||||||||||||||||
申请人签字: 医生签字: 代理人签字:
填 表 说 明
一、使用黑、蓝墨水笔,用中文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二、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三、本表所设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本人申告事项”栏和“本人签字”必须由本人填写;“医疗机构填写事项”栏和医生签字必须由经办的医生填写并签字,对于肢体不健全的,应当写明肢体缺失的部位和程度。“委托代理人信息”和“代理人签字”必须由代理人填写。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力:无红绿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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