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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质办发〔2007〕25号
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1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并就做好我省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设置规划,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市局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含县、区,下同)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向省局提出建议。
二、市局上报省局的安检机构设置建议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基本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安检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及实际年检量;
(四)拟新建、迁址、增项(包括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安检机构的数量、分布及周边安检机构的分布和检验业务需求分析,并填写《建议纳入设置规划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1;
汽车年检(五)填写《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方案表》,格式见附件2;
(六)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七)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图;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三、增设安检机构的一般要求:
(一)各市局应制定满足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要求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
(二)各市局应依据安检机构及其车辆检测线的设置密度进行规划。当按机动车保有量设置时,以每年2万辆/线确定;按每年机动车检验量设置时,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密度一般不得再设置相同检验类别的安检机构。
(三)合肥市区内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的设置半径一般为8公里,其它地级市市区内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的设置半径一般为5公里。但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远超过规定数量的除外。
(四)没有设置安检机构的行政区域,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设置规划:
1、安检机构的设置密度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执行;
2、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安检机构数量。县级区域只设置一个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地级市的一个行政区内只设置一个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
(五)山区、边远地区的设置规划可依据特殊地理环境等特殊条件区别设置。
四、各市局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时,应征询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加盖公安交管部门公章。对于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愿签字盖章的,市局应在上报材料中说明情况。
五、各市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现状,制定下一年度设置规划,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以文件形式上报至省局认评处。对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本行政区域年度设置规划。
六、各地市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中长期设置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同步,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报省局备案。
七、各市局在制定设置规划时,应优先考虑存量的社会资源,不搞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
八、各市局在制定设置规划时,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不得拖延时间。对违反规定的,省局将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附件:1、《××市建议纳入设置规划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情
况调查表》
2、《××××年××市(含县、区)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方案表》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附件1:
市建议纳入设置规划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情况调查表
说明:本表1个拟设置规划的安检机构填写1份。
附件2:
××××年××市(含县、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方案表说明:新建——原来没有的机构,现计划建设;
迁址——原来的机构要搬迁检测场所,其他条件没有变化;
增加——原来的机构要在同一检测场所(同一地址)增加检测线的数量和/或增加承检车型;
其它——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情况,要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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