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十一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与初步审查
(一)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
一、申请文件组成
《专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
①请求书;
②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③简要说明。
必要时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二、产品名称(《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1.1节)
1. 产品名称具有说明作用
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字数
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3.产品名称规范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①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②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③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④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⑤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三、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
1. 视图种类
①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其中:
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
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
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和底面不常见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
②对于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③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④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⑤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应当着牢固、不易褪。
⑥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
⑦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彩时,应当分别表示出来。
2. 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
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设计”字样。例如,设计1主视图。
3. 图片的绘制要求
①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汽车节油产品
②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
③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片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4.照片的拍摄要求
①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②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④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⑤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5. 局部外观设计
①局部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创新设计,比如玻璃杯的杯口、微波炉的旋钮等。
②“局部”与“整体”是相对的,通常情况下,“局部”指的是整体中不可分割的部分。
③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是对整体保护的一种拓展,但并不是任何设计的任何一部分都可以作为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如果设计不能占据一定的实体空间,则不能构成“局部外观设计”,例如产品表面的一条非封闭
的轮廓线。
④零部件作为完整产品中可以分离的部件,可以通过整体产品的获得保护,也可以通过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获得保护。
⑤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
四、简要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
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②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③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④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⑤请求保护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⑥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⑦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⑧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⑨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⑩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⑪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五、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节)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①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
板的正投影视图。
②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③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3. 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和单一性
一、优先权(《专利法》第29条)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专利法》第29条第2款为外观设计增加了国内优先权。《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5节、《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9.2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
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对外观设计享有优先权的条件及判断规定如下:
1.外观设计的优先权
享有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条件为:
①在先申请须是首次申请;
②时间为首次申请6个月以内;
③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主题相同。
2. 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
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应当根据中国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与其在首次申请中表示的内容进行判断。属于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
②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首次申请中。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3. 本国优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3条)
①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29条第2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二、单一性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
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根据该规定,外观设计单一性包括两种情况:同一产品相似外观以及成套外观。
1. 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1节)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1)同一产品
一件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如果各项外观设计分别为餐用盘、碟、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各产品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
(2)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应当于简要说明中指定基本外观设计。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
判断相似外观设计时,应当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
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2.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2节)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并且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1)同一类别
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是指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
(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①同时出售
同时出售,是指外观设计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出售的产品,例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习惯上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②同时使用
同时使用,是指产品习惯上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壶、糖罐、牛奶壶等。
(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设计构思相同,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4)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一项包含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三)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程序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本部分涵盖《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节的有关规定。
1.申请文件的补正(《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3.2节)
初步审查中,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形式缺陷的专利申请,可以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2.审查意见通知书及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3.3节、第3.4节)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主动修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1节)
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申请人可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对于超过2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主动修改不能超出原始公开范围。
4.依职权修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3节)
对于申请中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5.授予专利权通知(《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3.1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