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1.27
【分 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2013年9月18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苏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4年11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本市未成年人保护水平,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条例》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需求,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修正案(草案)》拟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上位法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如儿童乘车受到伤害、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影响身心健康等问题,均属于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热点问题,但是《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对上述问
题都没有明文规定,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条例》,弥补法律依据的缺失,在立法层面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二是对《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部分内容,通过修改予以衔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06年进行了全面修订,《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例如对于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等,均需要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完善。三是将近年来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地方立法固定下来。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不少成就,在校车安全管理、学生服质量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了使其制度化、长效化,需要通过修改《条例》,在地方立法中予以体现并确定下来。
  二、修改的过程
  2012年,市教委启动了《条例》修改调研工作,对《条例》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对本市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2013年上半年,市教委完成了《条例》修改的研究报告,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初稿。市教委在征求相关部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又数易其稿,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2013年5月下旬,市教委将《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随后,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等16个相关部门,浦东新区等5个区、县政府,以及市政协、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律协等14家单位的意见,并会同市教委召开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等方面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对《修正案(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目前的《修正案(草案)》。
  三、修改的基本原则
  本次《条例》修改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在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制统一的原则。《条例》的修改,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角度出发,确保修改的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于上位法尚无明文规定的内容,确保修改的内容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条例》的修改,坚持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重点关注社会反
映集中、具有立法紧迫性的问题,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作为《条例》修改的主线,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车应当在后座的规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尤其是未成年人乘坐在乘用车前排副驾驶座位上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2013年5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联合发布的儿童安全乘车警示明确指出,大多数副驾驶座位的安全带是专门为成人设计的,不适合儿童在副驾驶座位上使用,而且如果副驾驶座位装配有安全气囊,由于儿童肌肉骨骼较成年人脆弱得多,一旦汽车安全气囊张开,其产生的冲击力有可能造成儿童胸部骨折、窒息或颈椎骨折等严重问题,因此,12周岁以下儿童不宜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我国台湾地区和广东省已出台的相关法规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修正案(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车的,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如未成年人未满12周岁,应当安排其乘坐在乘用车的后排座位。
  (二)关于家庭乘用车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问题
  专家研究表明,发生交通事故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对降低儿童死亡率和重伤率有明显作用。2012年实施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GB27887—201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标准,不仅对儿童安全座椅的技术标准作了规定,还明确要求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安全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安全座椅。从儿童安全座椅的分类来看,1周岁以下儿童一般使用后向式儿童安全座椅,1周岁以上4周岁以下儿童一般使用前向式儿童安全座椅,而4周岁以上儿童一般使用增高坐垫。可见,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对象主要是4周岁以下儿童。同时,考虑到我国国家层面尚未立法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接受度,本市儿童安全座椅立法带有尝试性质,宜从宣传、引导、推广和培养使用习惯着手,通过倡导性规定,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起到警示作用,从而从家庭保护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因此,《修正案(草案)》从倡导的角度对家庭乘用车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作了规定,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三)关于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在家中或者家庭乘用车内的问题
  近年来,儿童坠楼造成伤亡、儿童在家庭乘用车内窒息死亡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此类事件往往是因为儿童独处在家中或者家庭乘用车内,缺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有效看护所致。未成年人尤其是学龄前儿童,由于认知能力有限,不能全面了解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受到意外伤害。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促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对学龄前儿童的监护职责,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看护义务,避免学龄前儿童独处在家中或者家庭乘用车内。